實業補習學校規程,1893 年 11 月日本文部省頒布。共 14 條。主要內容:(1)實業補習學校為從事各種職業的兒童補習國小教育,以簡易的方式傳授職業知識和技能。(2)可附設於普通國小和高等國小,但以不妨礙其正常教學為原則。(3) 招收國小畢業生,修業年限為 3 年以內,男女可同校。
(4)國小未畢業但已超齡者,經校長準許可入學,學習全部或一部分課程。(5)學校可在星期日或夜間上課,亦可適應季節變化靈活安排。(6)教師可由國小教師兼任或由地方長官認可的、受過相當於普通教育並具有職業知識和經驗者擔任。(7) 由市鎮村酌情決定學校是否徵收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