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教育費國庫補助法,日本 1894 年頒布。主要內容:(1)為獎勵實業教育,國庫每年支出15 萬日元作為補助費。有效益的公立工業學校、農業學校、商業學校、徒弟學校和實業補習學校,均可享受文部大臣的補助金。(2)由地方官廳認可的私人團體設定的實業學校,經文部大臣特別批准,亦可享受補助金。
(3)國庫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學校設立者所負擔的金額。享受補助金的學校設立者, 在補助年限內有義務繼續支出其辦學經費,不得單純仰賴國家。(4)國庫補助金以 5年為一期,期滿可根據需要繼續補助。但對管理不善和違背本法律第 4、5條,不能繼續盡辦學義務者,可廢除或暫停其補助金。(5)需動用補助金作為培訓實業學校教師的經費時,經文部大臣批准,至多可使用補助金的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