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學校規程

實業學校規程是民國初期教育部據《實業學校令》,對實業學校各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3 年 8 月頒布。分通則、農業學校、工業學校、商業學校、商船學校、實業補習學校、附則 7 章,共 60 條。規定實業學校之設立、變更、廢止,須按一定手續、內容、要求,呈報教育總長或省行政長官。學校須備有校地、校舍、校具及其他必需物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業學校規程
  • 頒布時間:1913年8月
各類實業學校均為甲乙兩種:甲種農、工、商業、商船學校均設預科、本科。預科招收年 14歲以上、高小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修業期 1年;本科招收預科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修業期 3年,學習科目分通習、分習兩種。乙種農、工、商業、商船學校招收年12歲以上、有初小畢業之學力者,修業期 3年。甲種農業學校分農學、森林、獸醫、蠶學、水產等學科,乙種農業學校分農學、蠶學、水產等學科。甲種工業學校分金工、木工、土木工、電氣、染織、套用化學、窯業、礦業、漆工、圖案繪畫等學科,乙種工業學校分金工、木工、藤竹工、染織、窯業、漆工等學科。商船學校分航海、機關兩學科。農業、工業、商業學校均得設別科,修業期 2年;商業、商船學校得設專修科,修業期 1年以上。實習與實驗時間須占總授業時間 2/5以上。甲種實業學校教員資格為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者,或高等師範畢業者,或有中學校教員許可狀者,或在甲種實業學校畢業、積有研究者;乙種實業學校教員資格為在甲種實業學校或師範學校畢業者,或有高小正、副教員許可狀者,或在乙種學校畢業、積有研究者。實業補習學校為已有職業或志願從事實業者授以套用之知識技能,並補習普通學科,分農業補習學校、工業補習學校等種類,附設在國小、實業學校或其他學校內。學習內容為修身、國文、算術和關於實業各科目。招收年 12 歲以上、有初小畢業之學力,或初小雖未畢業但已過就學年齡者。教員依補習學業程度,參考乙種、甲種教員資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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