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所設中等學校請求立案辦法

教會所設中等學校請求立案辦法是1921 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制定,咨行各省區施行。規定學校名稱應冠以私立字樣。中學校應遵照中學校令、中學校施行規則辦理,實業學校應遵照實業學校令、實業學校規程辦理。

中學校及實業學校都應遵照中等學校科目及課程標準,國文、本國歷史、本國地理不能呈請變更;學科內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傳教性質;校內學生無論信教與否,應予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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