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工業增加值表是我國在實施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中,為解決增加值與淨產值的含義不同而制定的產業部門的增加值計算與分配表。這個表按工廠法計算的工業總產值、改變按生產實現為基礎的傳統,以銷售實現為基礎,使工業總產值納入商品經濟的軌道。其計算公式如下:(1)工業總產值=產品銷售收入±在制品、自製半成品期初期末差額±發出商品期末減期初差額+自製設備及不計算銷售的工業性作業的價值—按加工費計算收入的自製原材料價值(2)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中間產品消耗+中間勞務消耗)其中:中間產品消耗=外購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外購其他產品中間勞務消耗=外購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務+外購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務。
在中間消耗中,不包括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並作為增加值的一項內容。這是增加值與國民收入的重要區別。增加值的分配(相當於按分配法計算的增加值)包括:(1)工資(雇員報酬)。(2)福利費。(3)利潤 (營業盈餘) ,包括應交所得稅、調節稅、上交利潤及轉作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應交獎金稅、工資調節稅、應交建築稅、轉作獎勵基金、轉作福利基金、營業外支出支付個人部分。(4)銷售稅金(間接稅)。(5)教育費附加。(6)城市維護建設稅。(7)畜產、車船使用稅。(8)燒油特別稅。(9) 固定資產折舊。(10)大修理基金。(11) 其他。(12) 誤差。分配法計算的增加值應與生產法計算的增加值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