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

富順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禦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鄉鎮、社區、單位等的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套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鄉鎮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鼓勵大中型企業、中國小校、車站、醫院、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 縣應急辦、縣氣象局共同負責全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共同負責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
第五條 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警報點,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鄉鎮有一名負責人分管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或信息員;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一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有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監測設施,並能向縣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
(五)有多種渠道(設備)能夠接受縣氣象局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能與縣氣象災害預警中心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定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如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禦培訓計畫,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第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式:
(一)凡具備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條件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氣象局初審;
(二)縣氣象局經現場調查核實後,簽署評估意見報縣應急辦審核。
(三)凡具備合格條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縣應急辦、縣氣象局聯合頒發證書。證書上標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
第七條 獲得認證的單位每3年進行一次複審。複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證書和標誌。
第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工作實行免費認證。
第九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並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鄉鎮、社區和單位,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條 對獲得認證的鄉鎮、社區和單位,在財產保險保費理賠、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或優先待遇政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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