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順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試行)

氣象災害及其衍生災害突發性強,破壞力極大。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禦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中國氣象局關於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氣發〔2010〕9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順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豐順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氣象災害及其衍生災害突發性強,破壞力極大。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禦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中國氣象局關於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氣發〔2010〕9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各鎮、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農業行業等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套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認證對象
第三條豐順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制度的實施對象為各鎮、企事業單位、行業、個體等。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學校、車站、醫院、賓館、酒店、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申報認證,各企事業單位、行業、個體實行自願申報。
(一)豐順縣行政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
(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單位。學校、醫院、車站、商場、賓館、酒店、碼頭、林區、庫區、農貿市場等重要公共單位和場所;大中型企業、生產危險度較高的企業、礦區等;居民社區、小區、流動人口聚集區等。
(三)農業氣象災害防禦單位。農業企業、合作社、協會、農業大戶等。
(四)氣象災害一般防禦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三章認證條件
第四條各鎮認證條件。
(一)有滿足“五有”標準(有職能、有人員、有場所、有裝備、有考核)的鎮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影響期間有可以擔負24小時值班且通信暢通的工作場所。
(二)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鎮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每個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信息員。
(三)有鎮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演練;有安全的避災場所,在重大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避災場所的容納力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確定,要求地勢較高、交通便利、鋼混結構、防雷設施檢測合格、能抵禦12級以上大風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襲擊。醫療救治、電力供應、救災物資有保障。避災場所醒目位置應掛置“應急避險安置點”標誌。
(四)至少有1個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自動站或其他氣象監測設施,並能向縣氣象局進行數據傳輸和收集上報氣象災情。
(五)有渠道或設備能夠接收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如氣象預警電子顯示屏、氣象網站、手機簡訊、聲訊電話、廣播、電視等,能與縣氣象局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和設施,如公眾顯示屏、村廣播站、網路、手機簡訊群發平台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禦培訓計畫,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八)有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工作組織領導體系;有2個以上的氣象災害防禦科普村(有防災科普工作計畫、設施、活動、組織網路);人員密集區有氣象防災科普窗。
第五條重點防禦單位認證條件。
(一)有氣象災害警報點,在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影響期間有24小時值班且通信暢通的工作場所。
(二)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分管領導和至少1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氣象災害應急防禦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並在一年內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演練;有安全的避災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至少有1個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自動站或其他氣象監測設施,並能向縣氣象局進行數據傳輸和收集上報氣象災情。有氣象災情的報告人員,並能向縣氣象局進行情況通報或數據傳輸。
(五)有渠道(設備)能夠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能與縣氣象局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共場所設定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設備、預警電子顯示屏、氣象警報器、手機簡訊群發平台等)。
(七)能夠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害信息,並及時協助縣氣象部門人員進行氣象災害現場調查和處置。
(八)有面向員工的氣象科普活動和氣象災害防禦培訓計畫,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第六條其他企事業單位和農業行業認證條件。
(一)有氣象預警信息接收渠道或裝置,能接收氣象預警信息。
(二)有氣象災害防禦分管負責人和氣象信息員,能及時收集上報氣象災情。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辦法或方案。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能在本單位、本行業及時傳播分發。
(五)災害影響期間具有24小時通暢的通信設施和聯絡方式。
(六)有面向職工的氣象科普活動和氣象災害防禦培訓計畫,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七)參加縣、鎮氣象災害防禦或其他氣象專題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四章認證機構
第七條縣氣象局負責組建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專家評估組,負責全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報單位的初審;由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公室(設在縣氣象局,以下簡稱縣認證管理辦),具體承擔認證日常工作和管理,縣應急辦、縣氣象局共同負責認證審核監督。
第五章認證程式
第八條申報方式。
(一)書面申報。申報表可以在縣行政服務中心氣象視窗或豐順縣氣象局辦公室索取。電子版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請書可從豐順縣氣象局網站獲得。申報單位在表格下載、列印填寫後,加蓋單位公章,郵寄到縣認證管理辦。
(二)電子郵件申報。申報單位可以從豐順縣氣象局網站下載申請表,填寫完畢後傳送電子郵件到認證管理辦公室,認證管理辦公室收到後將在7個工作日內以電話的形式給予回復。
第九條申報時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報規範和信息完整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申請表。
(二)本單位基本概況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情況介紹。
第十條材料初審。專家評估組對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若不符合申報要求,由專家評估組提出整改意見並通知申報單位改進後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調查評估。材料初審通過後,縣氣象局指派不少於2名成員的專家評估組對申報單位進行調查評估。評估人員經現場調查核實後,簽署評估意見報縣認證管理辦審核。
第十二條認證審核。縣認證管理辦牽頭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專家評估組的評估意見和相關檔案,派出不少於3名成員的認證考核組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考核方式採取聽取介紹、檢查台帳、實地察看等方式。並按照附表3—5《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評分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滿分100分)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若不合格,則由縣認證管理辦負責指導申報單位進行改進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審核驗收。凡通過認證達標單位,由縣應急辦、縣氣象局聯合頒發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認證儀式。對認證達標的單位將予以公布,並適時舉行頒發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儀式。
第十四條認證期限。對獲得認證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複審。複審合格者將重新頒發證書。複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
第六章認證監督
第十五條獲得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應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縣認證管理辦隨時接受組織和個人的反映,如調查確認獲得認證的單位不再符合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條件,將收回其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
第七章認證複審
第十六條認證資格自頒發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之日起生效。在認證失效前六個月內,縣認證管理辦將通知已獲得認證的單位重新申請認證。縣認證管理辦將本著科學有效的原則,按照最新的評估標準,對認證單位進行指導。
第八章認證吊銷
第十七條若已獲得認證的單位在有效期後不再申請重新認證,縣認證管理辦將收回其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標誌和榮譽證書。
第九章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在財產保險理賠氣象災害證明(評估)、政府救災經濟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待遇。財產保險機構在認證達標的企事業單位辦理財產保險業務時,保險費率中的個體風險評估係數可按低檔套用;縣、鎮政府在撥付救災經費時優先考慮補助認證達標單位;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認證達標單位和個人,縣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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