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管理辦法

《富順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管理辦法》是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2年3月1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6
  • 發布機關: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辦法,附則,

管理辦法

富順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合理、規範、科學管理我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川辦函〔2008〕73號)、《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富府法規〔2016〕1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過渡周轉費,是指我縣因集體土地徵收涉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需臨時過渡周轉的,發給被拆遷人的過渡周轉資金。
第二章 過渡周轉費的發放
第三條 過渡周轉費的發放,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負責。
第四條 在縣轄區範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150元,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超過期限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
第五條 涉及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範圍: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
1、常住戶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3、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
1、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徵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2、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
3、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4、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嫁關係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5、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三)常住戶口不在被徵收土地村組,但屬被拆遷戶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長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無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員:
1、因獨子或獨女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其在原籍地無住房且未享受或參與宅基地使用權分配,需隨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贍養人;
2、因依法婚嫁遷入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其隨同遷入的法定監護子女;
3、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徵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
第六條 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與被拆遷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新增加的直系親屬,納入過渡周轉費範圍,發放過渡周轉費,不納入拆遷安置範圍。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在過渡周轉費領取期間死亡的,從該員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過渡周轉費。拆遷安置時,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的服有期徒刑人員納入安置,但不發放過渡周轉費。
第七條 過渡周轉費的發放,應從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騰空並拆除房屋之日起計發。待交付安置房簽訂交房確認書之日起計算,由征地承辦單位一次性再計發6個月過渡周轉費後,終止過渡周轉費。
第八條 為確保過渡周轉費資金安全,過渡周轉費的發放原則上採取建立被拆遷人銀行賬戶,打卡發放。被拆遷戶因特殊情況,確需以現金方式領取的,由被拆遷戶書面申請,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認可後,可按現金方式發放。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征地承辦單位應設定征地拆遷資金專戶,所有項目資金,專項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運作。
第十一條 過渡周轉費列入宗地征地成本。
第十二條 審批程式。征地承辦單位要建立完善審批程式,實行“備用金”制和“一支筆”審批制。專人負責管理備用金、資金兌付和費用報銷。所有支出票據必須附領款、銀行轉帳原件,並經兩人以上業務經辦人簽字,業務股室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財務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十三條 為加強資金監管,成立以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專項工作監督組,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渡周轉費發放的指導和監督,對過渡周轉費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專項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因未按規定程式及時發放過渡周轉費引起被征地農民上訪的,縣信訪、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登記受理,並組織開展專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過渡周轉費發放過程中,被拆遷戶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過渡周轉費的,由發放單位依法追回已發放的過渡周轉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有關責任人在過渡周轉費發放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侵占、挪用、截留、騙取、套取過渡周轉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富順縣人民政府2012年3月13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富順縣征地拆遷過渡周轉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富府發﹝201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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