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稅

富裕稅指印度1957年至1958年徵稅年度創設的對純財產徵收的一種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納稅人是個人及未分劈的印度人家族。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在資產估價之日 (原則上是各年度的3月31日) 當時保有的總資產價格減去負債後的“純財產”。按納稅人的純財產扣除稅法規定的基礎扣除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居住在十萬人口以上城市的納稅人,其在該地的土地及建築物還要另征富裕稅的附加稅。 富裕稅採用納稅人自行申報,稅當局查定方法徵收。除印度徵收富裕稅外,巴基斯坦等國也徵收富裕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裕稅
  • 對象:富裕者
  • 資源:不動產、貴重金屬
  • 作用:克服財富分配不合理
基本信息,歷史簡介,

基本信息

日本於1950年根據夏普勸告推行了這種稅制。當時規定,對超過500萬日元的純資產,每年徵收0.5%~3%的累進稅。同時對所得稅進行適當調減。但是由於難以掌握資產的實際狀態,並難以妥善處理與所得稅的關係等徵稅業務上的困難,這種稅制只推行了三年,便宜告廢止。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對土地、股票、書畫等的投機活動,在日本越來越嚴重,國民批判不勞而獲的呼聲日益高漲。因此,富裕稅再度成為一種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

歷史簡介

印度政府根據劍橋大學尼古拉斯、長爾達教授的建議而實行的,開徵於1957年到1958年度。而後巴基斯坦於1963年稅制改革時引進富裕稅。富裕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在資產估價時擁有的全部資產價格扣除負債後的“純資產”額。農業用土地及其他農業用資產免徵富裕稅。巴基斯坦對納稅人擁有的糧食亦免徵富裕稅。此外,於1963年稅制修改時,對工業企業的新投資額不列入富裕稅的徵稅對象。印度對免稅政府債券、短期利息、職業上的備品、供科研用資產、專利權及其著作權、養老金及生命保險證券等不征富裕稅。富裕稅的基礎扣除,印度為個人10萬盧比,巴基斯坦不分個人未分劈家族或是公司均統一扣除20萬盧比。對非居住者個人僅就在居住國內的純財產徵稅,但享受減征富裕稅50%的照顧。在印度對居住在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的人,對在該地的土地及建築物還要徵收富裕稅的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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