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翁低保戶

富翁低保戶

一些家境寬裕的人利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或某些人脈資源使自己享受國家對於低保戶所進行的補助的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翁低保戶
  • 簡介:富翁低保戶是指社會上一些
  • 社會現象:陳五喜原是北京市門頭溝區
  • 專家評論:“富翁”為何還在吃“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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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富翁低保戶是指社會上一些家境寬裕的人利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或某些人脈資源使自己享受國家對於低保戶所進行的補助的現象。
2012年3月兩會期間,有部分代表委員指出,應儘快完善、建立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誠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遏制“不講誠信卻占便宜”的社會歪風。

社會現象

陳五喜原是北京市門頭溝區醫藥化工材料廠退休工人,妻子鐘素明是首鋼工人,兩人均有收入來源。
陳五喜早些年投資房地產,掙下千萬元資產,在北京擁有多套房產,出入開著別克轎車,他的妻子鐘素明“戴著從香港買的大鑽戒,拎的包值十幾萬元”。但他們卻是領了8年低保金的低保戶。直到被同父異母的弟弟舉報才“東窗事發”。
2008年10月21日,陳五喜同父異母的弟弟陳冬亮刑滿出獄後,借住在朋友的老房子裡,沒有任何收入,每月領取最低標準的低保金410元。陳冬亮說,陳五喜一家每月領取的低保金要遠遠高過410元,8年來他們一家領取了不下10萬元,還不包括各種慰問物品。陳冬亮認為,陳五喜根本就不符合低保金髮放標準。而且,在出獄後,陳冬亮去找陳五喜商量自己以後的生存問題,陳五喜張口就說給他100萬元。
2009年10月30日,陳冬亮向北京市宣武區民政局和廣內街道辦事處舉報陳五喜騙取國家低保金。今年1月20日,北京市宣武區廣內街道社會保障所告訴陳冬亮:“經調查,陳五喜房產、汽車等情況與所舉報的內容相同,陳五喜一家三口低保款、物2010年不再發放。”
陳五喜一家是2002年申請進入低保金髮放名單的,宣武區民政局調查顯示,從2006年3月至2009年年底,陳五喜領了低保金5萬多元。
當初,千萬富翁究竟是如何通過了審查,而獲得了領取低保金的權利?有關部門對此解釋說,當初申請材料“都合格”,如今看來是瞞報、漏報了。在業內人士看來,有關部門的這種解釋,恰恰是低保金髮放漏洞凸顯的最好註腳,即缺乏對低保戶“家庭經濟的調查”。

專家評論

“富翁”為何還在吃“低保”?
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普遍遭遇到低保待遇發放“易升難降”、低保享有者“易進難出”的困境,一些地方出現了“富翁吃低保”、“養懶漢低保”、“關係低保”等不正常現象,這不僅對低保資金產生了極大的壓力,也損害了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與騙保行為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一些地方原低保享有者主動退出低保的情形也常常見諸媒體。事實上,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在擺脫經濟困境的情況下主動退出低保固然是件好事,不僅僅是因為行為人踐行誠信,而且還因為行為人主動退保大大節省了行政管理成本,有利於提高效率。但是,主動退保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值得大書特書,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僅僅是“值得肯定”而已,因為低保待遇受領人負有收入變動報告的法定義務,在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時,退出低保是其法定義務,退保行為僅僅是履行了一般的法定義務而已。
從保障和防範角度而言,依靠法治更有利於破解低保制度之困。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居民能否享受低保以及已不符合條件的居民能否退出低保,不僅僅取決於居民是否自覺或良心發現,更重要的是取決於低保制度本身是否有完善的防範制度。良好的制度防範和保障措施,能夠有效地保證公民根據實際條件享受到恰如其分的保障待遇,也能夠保證冒領、騙領低保待遇的公民會受到確定、及時和有效的法律制裁。通過法律的保障能夠警誡覬覦低保制度者,能夠懲罰侵害低保制度者,並通過法律責任肯定主動退保行為、否定騙保行為,從而展示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依靠制度來保障制度是靠得住、看得見且管用的。因此,多檢討制度上的缺陷並強調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低保制度尤其重要。
低保制度如何完善?如果將主動退保行為和騙保行為做簡單的對比,不難發現一個重要的誘因,即違法收益大於違法成本,而守法成本(主要是放棄違法收益的機會成本)大於守法收益。“硬幣”的兩個方面反映的其實是一個問題,那就是現行低保制度法律責任缺失和乏力,不足以抑制各種騙保行為,也不足以肯定和安撫主動退保行為。公民低保權利的實現,需要相應義務的履行做保障,法律責任則是相關主體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或職權的保障,集中體現了法律的剛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健全的、確定的、及時的法律責任能夠督促義務和職權的履行,警誡和威懾效尤者,動搖違法者的投機心理,是低保制度的不可觸摸的底線和最後底牌。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能夠使一般人不願違法,有違法之虞者不敢違法。
我國低保制度中的法律責任制度還不夠完善,既表現為法律責任體系不成熟、不健全,又表現為法律責任偏輕,這在很大程度上使違法者有利可圖,從而敢於以身試法。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低保工作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的種類、幅度沒有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和領導責任也沒有作出規定,這些不利於相關行政機構積極甄別、審核、監督享受低保的人員。又如,該《條例》第十四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保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但這一責任主體並不明確,因為該條第一款所指稱的對象是享受低保的居民。但實際上,違法行為人和實際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可能範圍並不一致,這就有可能使法律責任分散化,從而針對性顯得不足。再如,該《條例》對違法享受低保待遇的責任人沒有規定刑事責任,過低的責任設定不利於打擊情節嚴重的騙保者,而較低的違法成本和較高的獲利可能性也會助長違法者與制度博弈的動機。因此,強化低保制度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將有利於發揮法律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優勢,最大限度地遏制違法行為。

代表建言

全國人大代表馬正其說,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工作。但是,一些地方出現的“人情保”“關係保”“政策保”,讓國家的好政策變了味兒。
他建議,各地應加快運用信息化技術對低保申請家庭收入財產情況核實和動態監管,讓民政信息能與稅務、人保、房管、車管、銀行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此外,還應建立完善的懲罰機制、增加騙保者的失信成本,特別是堵住法律缺口,讓處罰騙保行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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