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保護條例

《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保護條例》是富川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富川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發展歷史,條例正文,

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2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公布《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2024年3月28日下午,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廣西人民會堂閉幕。會議表決批准了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保護條例。

條例正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措施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富川瑤族自治縣古明城(又稱富川舊城,以下簡稱“富川古明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從事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富川古明城保護應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遵循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全民參與的原則,在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的前提下,鼓勵活化利用。
第四條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範圍實行分區保護,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各級文物應當按照相應文物保護標準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富川古明城保護的重點對象包括:
(一)富川古明城歷史風貌街區(包括東南北三個城門樓及西門遺址範圍內,以及東門外慶遠樓、新永街、南門樓與慈雲寺之間的歷史風貌街區),傳統格局、護城河遺址、古樹名木等構成富川古明城空間形態特色的河溝水系與生態環境風貌;
(二)東門城樓、南門城樓、北門城樓、西門城牆遺址、文廟、武廟、戲台、各氏宗祠、各街區神樓以及古井、花街、碑刻、遺址、紀念性設施;
(三)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建築以及古城牆遺址、名人故居等;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其他應當保護的對象。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富川古明城保護工作。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財政、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體廣電和旅遊、民族宗教事務、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機構及富陽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富川古明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負責富川古明城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編制富川古明城的保護詳細規劃;
(三)發掘、研究、保護和傳承富川古明城歷史文化遺產;
(四)組織編制、實施富川古明城建築維護修繕計畫和外部修
繕技術導則;
(五)組織編制富川古明城戶外設施設備設定導則;
(六)開展日常巡查,勸阻、制止違反富川古明城保護條例規
定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八)負責保護區內公共場所使用,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項
的監督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富川古明城保護對象檔案;
(十)涉及富川古明城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反饋。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經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富川古明城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富川古明城保護工作。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富川古明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每年農曆正月初十為富川古明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措施
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護規劃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並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文物保護、市政、消防和旅遊發展等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還應當按程式報請相應級別的文物部門批准後實施。保護規劃在報送審批之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保護規劃應當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研究辦理。保護規劃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在當地新聞媒體或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設立固定標識,標明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的範圍界線,並以範圍界線圖方式向社會公示。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體廣電和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保護要求和各自職責設立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單位、古樹名木等掛牌保護標誌標準,並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統一製作、懸掛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識。
第十四條核心保護區應當堅持整體保護和原址保護的原則,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一)文物保護單位各文物點及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設活動應當以維修、整理、修復和內部更新為主,新建、擴建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的意見;
(三)核心保護區內民居現代建築高度應當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要求,建築體量、色彩、空間、格局等方面符合歷史風貌;除歷史建築外,對於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要求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畫逐步實施改造,或者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後拆除;
(四)與傳統建築尺度協調的新建築可以進行整治和重新裝飾。
第十五條建設控制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應當在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空間、格局等方面與核心保護區相協調;
(二)建築高度應當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要求。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的非歷史建築,應當逐步實施改造或者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後拆除。
第十六條環境協調區應當控制建設規模、建築高度、體量、風格和造型,建築風貌與核心保護區和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十七條在富川古明城歷史建築物上修繕裝飾、景觀照明、安裝廣告牌和空調外機、遮雨(陽)棚等設施,應當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歷史建築的外部風貌相協調。未經允許不得有在建(構)築物外亂貼(掛)、占道經營等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不得隨意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等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八條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維護和修繕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個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居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國家所有的,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權不明的,有實際使用人的,實際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無實際使用人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為保護責任人。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應當與相關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護要求和相關權利義務。保護責任人變更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應當在變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與繼承人另行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十九條保護責任人負責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日常管理、維護修繕以及安全防護;保證古建築的完整,保持古建築原建築立面、結構體系、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保護責任人發現危害古建築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向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和古建築修繕技術要求維護和修繕,並承擔維護和修繕的費用。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應當對歷史建築進行巡查,發現需要修繕的,應當在五日內通知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經批准按照富川古明城建設格局和歷史風貌要求修繕、改建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其提供規劃方案設計、施工現場指導、技術援助和適當的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建設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凡涉及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的建(構)築物、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通訊、消防、監控,以及依附於富川古明城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施工等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報請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的建設活動報請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准。
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定明顯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自治區、賀州市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對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逐步改善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道路交通狀況,設立固定停車場所,經許可進入的車輛應有序停放在劃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未經許可的車輛不得進入富川古明城核心保護區,但核心保護區內居民經登記備案的生產、生活車輛以及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環衛等特種車輛除外。
第二十二條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應當按照消防、危險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救護等應急通道暢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普及消防安全知識。確因富川古明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核心保護區放養犬只畜禽。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圈養、屠宰豬、牛等家畜。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出台優惠政策,鼓勵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外遷,外遷騰退的房屋和土地,應當用於發展文化旅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外遷騰退或保留的土地和房屋應當符合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富川古明城核心區人口密度。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編制保護規劃時統籌考慮活化利用的相關措施,更好促進歷史文化傳承發展,保持富川古明城歷史風貌和整體風格。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發展文化旅遊相關產業,在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依法從事與富川古明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和富川古明城保護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鼓勵在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文博事業、旅行社團、特色旅遊線;
(二)文藝活動、旅遊演藝、民俗以及旅遊節事;
(三)傳統與現代娛樂業,文化創意產業;
(四)特色酒店、特色餐飲和特色文化體驗;
(五)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以及旅遊商品製作;
(六)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富川古明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
動。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徵集、搶救、研究、傳播、宣傳教育等工作,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識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及時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定遮雨(陽)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張貼布告、通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有在建(構)築物外亂掛、占道經營等影響市容市貌行為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等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工程施工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體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施工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禁止進入核心保護範圍的車輛擅自進入,允許進入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放養犬只畜禽的,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責令犬只、畜禽所有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時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圈養、屠宰豬、牛等家畜的,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機構責令家畜所有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時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富川古明城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報請賀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工作。損壞、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富川古明城保護區域內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