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密爾求因果五法
- 外文名:Mill five methods of searching causal connections
- 提出者:J.S.Mill
- 提出時間:19世紀
- 簡稱:密爾五法
- 別稱:穆勒氏方法
基本介紹,求同法,求異法,契合差異並用法,共變法,剩餘法,
基本介紹
密爾求因果五法亦稱“穆勒氏方法”。英國J.S.穆勒關於確定現象因果聯繫的五種歸納方法。在《邏輯體系》(1843)一書中提出。即契合法、差異法、契合差異並用法、共變法和剩餘法,求同法和求異法是基本的,並且都是消去方法,求同法的基礎是凡可被消去者均與現象無合乎規律的聯繫,求異法的基礎是凡不可消去者均與現象有合乎規律的聯繫。這五種歸納方法,至今是實驗科學套用的重要方法。穆勒五法在古代已有萌芽,近代F.培根在《新工具》一書中進行了初步的概括和歸納,最後由J.S.穆勒加以系統的整理和說明,因而一般通稱為穆勒五法。
求同法
研究者通過對若干對前後相繼出現的事實進行實證歸納和對比分析,發現在上述事實中因子A只要出現在先前事項中,因子a就必然在繼隨現象中出現,而且每對事實都具有因子A與因子a相繼出現的特點,從而證明因子A與因子a之間存在因應關係或協變關係。具體證明方法如表所示:
實例 | 先前事項 | 繼隨事項 |
第一對 | A, B, C, | a, b, c, |
第二對 | A, B, D, | a, b, d, |
第三對 | A, C, E, | a, c, e, |
⫶ | ||
第n對 | A, …… | a, ……… |
∴ 因子A與因子a之間有因 應關係或協變關係。
這是一種典型的實證主義方法,在現代西方比較史學中廣為套用。
求異法
求異法亦稱“差異法”,如果被研究現象在第一場合出現,在第二場合不出現;並且在兩個場合中僅有一個情況不同,這一情況在第一場合出現而在第二場合不出現。那么,這個唯一不同的情況就是被研究現象的原因(或結果)。例如,在一個密封的有空氣的玻璃罩內,放一隻老鼠,老鼠神態自若;然後抽淨罩內空氣,老鼠馬上窒息,隨即死亡。兩個場合中,密封的玻璃罩、老鼠等情況均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是否有空氣。有空氣老鼠活動正常,無空氣老鼠窒息死亡。於是得出結論:沒有空氣是老鼠死亡的原因。差異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場合 | 先行(或後行)情況 | 被研究現象 |
(1) | A. B. C | a |
(2) | —. B. C | — |
這裡,A是a的原因(或結果)。差異法在科學研究中套用很廣。由於運用差異法時有正反兩個場合,並且兩個場合中唯有一個情況不同,它比求同法有較大的可靠性。套用這種方法要注意兩場合中有無其它差異情況,同時注意考察兩場合中唯一不同的情況是研究對象的全部原因還是部分原因,防止以部分原因作為全部原因。
契合差異並用法
契合差異並用法又名求同求異並用法,是探求現象間因果聯繫的一種方法。如果在被研究現象a出現的各個場合中,都有一個共同情況A,而在被研究現象a不出現的各個場合,都沒有這個共同情況A,那么這個情況A與被研究現象a之間就有因果聯繫。契合差異並用法具有如下的形式:
場合 相關情況 被研究現象
正事例Ⅰ A、B、C a
正事例Ⅱ A、D、E a
正事例Ⅲ A、F,G a
…
反事例Ⅰ -、B、D -
反事例Ⅱ -、F、E -
反事例Ⅲ -、C、G -
…
所以,A是a的原因。
運用契合差異並用法的第一步是運用契合法,把被研究現象出現的那些場合加以比較,從中找出一個共同的情況;第二步薦運用契合法,把被研究現象不出現的那些場合加以比較,找出這些場合的共同情況;第三步運用差異法,把被研究現象出現和不出現的兩組不同的場合加以比較,確定哪個共同情況是被研究現象的原因。運用契合差異並用法所得出的結論,較之單獨運用契合法或差異法所得出的結論要可靠,但仍不具有必然性。
共變法
共變法探求現象間因果聯繫的方法之一。如果某一情況發生一定的變化,被研究現象也隨之發生一定的變化,該情況則是被研究現象的原因。如:隨著氣溫的升降,溫度計的水銀柱也隨之升降,從而得出結論,氣溫升降是溫度計水銀柱升降的原因。共變法的結構式如下:
場合 (1) (2) (3) | 相關情況 A1 B C A2 B C A3 B C | 被研究對象 a1 a2 a3 |
所以, A是a的原因。
共變法不僅可以幫助人們一般地認識所研究的現象與某一情況的因果關係,而且可以使人們從量的相關性上精確地把握這一因果關係。還可以套用於那些聯繫緊密無法分離的諸現象之間,比求同法、求異法的套用範圍更廣。共變法的結論一般是或然性的。套用共變法首先應注意共變現象是否與研究對象有必然因果聯繫;其次應注意共變現象的限度。
剩餘法
剩餘法是判明現象間因果聯繫的一種方法,剩餘法的基本規則是:從一現象中除去通過先前歸納法已知為某些前件(可理解為被研究的某些複雜現象的一部分)結果的那些部分,該現象的剩餘部分便是其餘那些前件的結果。剩餘法的推理形式如下:
被研究的複雜現象:a、b、c、d
現象的複雜原因:A、B、C、D
已知B是b的原因,
C是c的原因,
D是d的原因<條目作者>=徐軼,所以,A是a的原因。
運用剩餘法可以發現某個已知事物的未知性質,還可發現某種未知條件、未知因素甚至未知事物的存在。運用這種方法是有一定條件的。首先,剩餘法的前提必須真實可靠,如果前提不可靠,則結論也是不可靠的,影響正確論斷的作出。其次,剩餘法是研究現象間複雜因果關係的方法,它必須以用其他方法推出的結果為基礎,因為它在推論現象存在的原因時,必須首先知道某一複雜現象的一部分原因和結果,這就需要事先進行實驗或理論的計算,來發現這些因果關係,因此,剩餘法不可能成為研究現象間因果關係的起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