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品

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產品。密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密品
  • 含義: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產品
  • 時間:1992年10月21日
  • 印發:國家保密局
概述,規定,

概述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產品。
這種設備、產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國家秘密,但通過測試、分析等手段可以獲得國家秘密信息。

規定

1992年10月21日國家保密局印發國保[1992]5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是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或者產品,通過觀察或者測試、分析手段能夠獲得該設備或者產品的國家秘密信息,統稱密品。
第三條密品研製、生產、試驗、運輸、使用、保存、維修、銷毀的保密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管理,加強領導,密切協作。
有關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對密品的保密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
第四條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確定密品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五條涉及密品的研製、生產、試驗、運輸、使用、保存、維修、銷毀的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明確職責,落實各項保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保密方案,適時進行保密檢查,接受上級部門、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密品的保密管理
第六條確定密品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同時,應當明確保密要點。
第七條密品的研製、生產、保存、使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所有密品的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等內容進行登記,並根據工作需要向參與密品研製、生產、試驗、保存、維修、使用的人員告知上述有關登記內容。
第八條密品的研製、生產涉及兩個以上行業或者部門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聯繫和協調,明確責任單位,確保密品在各個環節均受到嚴密保護。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密品的接觸範圍,確需接觸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嚴禁無關人員對密品的參觀。
第十條外型或者構造易暴露國家秘密的密品,在研製、生產、試驗、運輸、保存、維修、使用過程中,應當對其採取遮蓋措施或者其他保護性措施。
不得露天生產、保存、放置外型或構造易暴露國家秘密的密品。
第十一條密品在各環節的交接均應當履行嚴格的登記簽收手續,記錄簽收情況的登記簿應當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絕密級密品的研製、生產、維修應當在封閉場所進行,設立專門的放置、保存場所,並由有關管理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有特殊要求的密品,應當在其出廠前,對可能反映或者暴露其國家秘密的文字標誌、特徵標誌採取偽裝或者刪除措施。
第十四條密品的運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密品應當密封於包裝箱內,體積大、無法置於包裝箱內的,應當採取其他的安全保密措施;
(二)發貨、收貨和承運單位,對密品的名稱、運輸方式、運輸時間和路線、中途停靠、安全警衛措施等情況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應當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專人押運;
(四)需要辦理免檢手續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密品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無關人員不得接觸、使用密品。
第十六條需要隨身攜帶使用的密品,應當二人同行,共同負責。
第十七條通過特殊渠道獲取的密品,應當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得因使用而使無關人員知悉其保密內容。
第十八條各有關單位對放置有密品的場所、部位應當加強安全保密防範措施,必要時可設定警衛力量。
絕密級密品應當專庫(櫃)保存。
第十九條密品的檢修和維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員承擔,確需境外人員承擔時,應當依照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條銷毀密品應當先行登記,並依照有關業務部門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銷毀密品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擇有保密保障的部門、單位、場所進行;
(二)指定專人監銷;
(三)確保密品被銷毀後不再具有國家秘密信息;
(四)外形上能直接反映國家秘密的密品,應當徹底毀形;
(五)對仍有保密價值的碎屑、粉末、液體等殘留物質,應當及時收集並妥善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涉及密品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能反映密品國家秘密信息的檔案、資料、圖紙、圖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密品的零件、部件、組件等物品,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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