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湖濱新區揚帆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成立於2018年9月,註冊於2018年12月,主管部門為湖濱新區團委。長期為農村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等弱勢群體提供專業的社工服務,開展相關公益活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湖濱新區揚帆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 外文名:Su Qian HuBin New District YangFan Social Work
- 簡稱:宿遷揚帆社工
- 董事長:楊洋
- 董事:張晶、朱麒武、章芳、鄭成
- 監事:李艷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勞動用工制度,第七章 年度工作報告及信息公開,第八章 黨建工作,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機構的名稱是宿遷市湖濱新區揚帆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第二條本機構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機構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關注社會需求,服務弱勢群體,促進人文和諧。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
第四條本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宿遷市湖濱新區社會事業局。
本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宿遷市湖濱新區工作委員會。
本機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機構的住所是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區皂河鎮文廣服務中心一樓。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機構的舉辦者:楊洋。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機構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本機構的開辦資金:3萬元人民幣;
出資者:楊洋,出資金額:3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本機構的業務範圍:
(一)為兒童、青少年、老年、婦女等弱勢群體提供專業的社工服務;
(二)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三)承接政府有關部門的社會公益項目;
(四)為社會工作和公益項目提供諮詢、培訓、督導、監管、評估等相關領域服務;
(五)連結社會資源,推動公益事業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機構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董事會是本機構的決策機構。
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董事的資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年齡不超過50周歲,身體健康;
(四)有團隊精神,善於合作,敢於競爭;有創新精神,勤于思考,勇於開拓;有奉獻精神,全心全意為志願者服務,不計較個人得失,在會員中有較高威信。
第十一條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推薦並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董事會推選產生新一屆董事;
(三)罷免、增補董事由董事會表決通過;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罷免和增補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機構行政負責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
(四)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畫;
(五)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九)決定本機構的變更、分立、合併或終止等事項;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
有1/3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董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機構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應當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機構行政負責人為專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機構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機構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本機構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本機構行政負責人不是董事會成員的,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機構設監事1名。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機構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選中產生。本機構董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本機構財務情況;
(三)監督董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四)有權對董事會、行政負責人損害本機構利益的行為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機構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機構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除用於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外,資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機構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機構應及時據實答覆。
第二十八條 本機構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機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檢查和稅務監督、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條本機構在進行年度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未與本機構建立勞動關係的董事和監事不得從本機構獲取報酬。
第三十二條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年度工作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會發布。積極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三十五條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確保公開的信息真實、有效、完整、準確,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機構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服務機構,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三十七條本機構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由上級黨組織對社會服務機構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服務機構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機構黨組織是黨在社會服務機構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條本機構終止,應當在董事會通過終止的決議後15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組一般應由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確定的相關負責人、債權人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
第四十一條 清算工作的順序:
(一)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二)支付本機構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償還本機構債務;
(四)處理剩餘財產;
(五)開展清算審計;
(六)撰寫清算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機構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如遇民事訴訟的,由清算小組代表本機構參與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剩餘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工作費用;
(二)辦理稅務註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將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本機構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本機構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機構董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