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是宿州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的政府機構。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等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政策及法規研究與制定,巨觀指導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事業及產業發展規劃的職責。
2.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
3.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4.加強全市著作權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大反侵權盜版工作力度,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電事業、新聞出版業、旅遊業、著作權管理髮展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電事業、新聞出版業、旅遊業發展戰略、規劃、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電事業、新聞出版業、旅遊業、著作權管理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研究、指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業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並組織監督實施,協調發展比例關係;規劃、指導、管理全市公共文化、旅遊設施及建設。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範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和藝術演出活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文化建設,推進城鄉文化藝術普及工作;管理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其業務建設。
(四)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綜合管理文物、博物事業;負責全市文物資源調查;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鑑定利用等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組織審核轄區國家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指導全市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
(六)擬訂全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和市場發展規劃,管理、指導全市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旅遊經濟政策,培育和完善文化旅遊市場;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督促重大文化旅遊產業項目實施;組織全市旅遊資源普查和旅遊統計;組織開展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和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和旅遊商品開發;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七)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依法查處文化、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檢查、指導市轄縣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八)監管全市廣播影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等;指導縣廣電事業建設並實施行業管理;按規定負責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履行廣電、移動電信、網際網路融合中的相關管理職能;管理全市電影市場,研究制定市場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電影發行放映網的建設和綜合平衡工作。
(九)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持農村和貧困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
(十)組織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服務;審核報批新建出版單位和出版物發行單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報(刊)業集團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及涉外代理等機構;審核報批新聞出版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對全市著作權保護實施監督,查處反侵權盜版行為;協助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管理駐宿記者站,發放記者證;對出版物及數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複製、發行等新聞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非法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在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掃黃打非”工作。
(十一)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區域內的旅行社;審核報批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合資旅行社;審批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監督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組織、指導旅遊飯店、車船等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檢測全市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組織擬訂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二)管理全市對外文化工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文化交流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業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文化旅遊人才培訓,指導文化旅遊教育,企業文化科研成果的鑑定、評獎、推廣及管理;編制文化旅遊專業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負責旅遊從業人員技術等級及崗位培訓考核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協調處理機關內部事務;組織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文書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接待、應急處理、建議提案處理;協調指導行政服務“視窗”工作及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外宣傳、統計年報、後勤保障、網站管理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和統計、審計;負責重大活動、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或協調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信息化建設;承擔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人才隊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宣傳教育、因公出國(境)的申報、出國政審、繼續再教育培訓、知識分子和統戰等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認定和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提出對外和對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建議,開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文化體制改革。
(三)藝術科
管理全市專業藝術事業,負責擬訂全市藝術創作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重點藝術創作、生產、演出、教育、研究工作;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和優秀文化藝術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協調、指導和組織全市性藝術展演、書畫藝術展覽活動;指導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指導專業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和民間職業劇團業務建設;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工作。
(四)社會文化科(非物質文化遺產科)
指導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制定並監督實施本市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本市民眾性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民眾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依法管理民眾文化活動;指導社區文化、村鎮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指導文化館(站)、圖書館(室)、藝術館及社會文化社團開展工作;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基層文化館站管理人員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指導縣(區)民眾文化工作和基層文化建設;負責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擬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組織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評審工作;指導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普及工作。
(五)廣電管理科(文化產業辦公室)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制定全市廣播影視科技、事業發展規劃,參與信息網路建設的規劃;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監聽監看和輿情收集工作;負責電視劇的題材規劃和初審;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和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的監管和業務指導;負責對有線電視系統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廣播、電視台設立、終止及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定範圍或節目套數、廣播影視播出(轉播)機構的審核或報批;負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核;負責對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等的業務監督管理;負責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負責全市有關單位、個人接收境內外衛星電視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審核和年審、年檢工作;負責全市閉路電視節目系統、視頻點播系統、有線電視網路和使用有線電視系統播放錄像節目的管理;負責移動電視、數位電視的管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作品的評優;負責全市廣播電視記者證的核發和管理;負責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負責全市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電影發行網的建設、調整和平衡。組織全市對外電影交流等活動;負責電影放映單位的設立許可;歸口管理影劇院;審核、申報市、縣(區)廣播電視播出、轉播、發射台(站)的設立、撤銷;負責全市鄉鎮、企事業單位廣播電視站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監督實施文化廣播影視科技質量管理;負責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監督管理和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驗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工程和廣電器材入網認證管理;負責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廣播電視網的管理、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和有線電視入網驗收工作;指導全系統科技工作和高新技術的研發、推廣套用,承擔全市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管理和檢測工作;指導協調動漫、手機音樂、網路遊戲產業發展。
負責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制定;負責文化產業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全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負責全市文化資源及資源分布的蒐集整理,做好全市文化產業項目的發掘、行銷、規劃以及政策宣傳、諮詢;做好重點文化產業發展項目的推介、宣傳、招商引資等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調研策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製作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文化產業項目的評審、申報、實施,並做好跟蹤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發展,協調動漫、網路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負責文化產業策劃、管理及文化產業人才的培訓。
(六)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科
管理全市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研究制定新聞出版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實施新聞出版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全市圖書出版、報紙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電子出版物出版和網路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出版物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讀工作;依法對報社記者站進行管理;指導全市新聞出版隊伍培訓和鑑定工作;指導全市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本市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管理;監督管理涉外著作權貿易、涉外著作權契約登記、外國作品著作權認證工作;負責對著作權保護中介組織的監管。指導全市印刷質量監督工作;依法監管印刷企業和印刷經營活動;檢查監督印刷企業、印刷書報刊情況;審核實施印刷經營許可;查處或組織查處印刷企業及複製單位的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質量和條碼使用;指導市印刷協會、書刊發行業協會的工作;依法實施省新聞出版局下放的各類行政審批事項。
(七)文化市場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開展文化市場專項治理行動;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娛樂行業和網際網路文化服務行業的總體發展規劃;負責對娛樂、演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音像製品和美術品經營等經營項目和營業場所依法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管理文化娛樂市場、文藝演出市場、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藝術攝影攝像等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指導、協調縣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指導文化經營行業協會、學會開展工作;承擔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依法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合作項目,承辦文化交流活動出入境報批手續。
(八)文物事業管理科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博物館業務、文物宣傳、文物安全、文物鑑定、文物信息化及科學研究;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組織、指導、協調世界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保護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鎮及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認定的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九)市場開發與規劃發展科
承擔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指導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和重要旅遊產品的對外宣傳推廣工作,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承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引導休閒度假和旅遊業社會投資;承擔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
(十)監督管理與教育科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旅遊業發展各項政策法規;監督實施各類旅遊景區(點)、度假區、旅遊飯店(餐館)、農家樂、旅行社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組織指導全市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旅遊商品企業和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劃分及評定工作;承擔經營境內旅遊業務旅行社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市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法辦理涉外業務;指導旅遊行業對外交流;依法對導遊證、導遊人員的導遊活動實施管理。
指導協調旅遊教育、培訓機構及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和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綜合協調,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旅遊業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