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城區審計局
- 相關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
- 職能: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 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職能
1、 2、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與本給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4、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5、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這些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0%(含50%)以上的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50%,但是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企業。
6、國家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
7、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這裡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三)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的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四)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五)受幹部管理部門委託,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幹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據之一。
(六)指導監督內部審計。
(七)監督社會審計的審計業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