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排放量

相應環保部門所劃分給各個行業的最高指標。一般容許排放量大大低於環境容量,整個區域的環境容量為各個單位個體的容許排放量之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容許排放量
  • 外文名:permissible discharge
定義,基本原則,主要方法,

定義

通用排放標準;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一定範圍(全國或一個區域)內普遍存在或危害較大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適用於各個行業。有的通用排放標準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別規定容許排放量。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某一行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只對該行業有約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業中的容許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業排放標準 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還可以按不同生產工序規定污染物容許排放量,如鋼鐵工業的廢水排放標準可按煉焦、燒結、煉鐵、煉鋼、酸洗等工序分別規定廢水中pH值、懸浮物總量和油等的容許排放量。

基本原則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是:儘量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必須考慮所規定的容許排放量在控制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必須考慮污染源所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環境的自淨能力)和區域範圍內污染源的分布和特點等。

主要方法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方法:按照污染物擴散規律來制定,套用污染物稀釋和擴散模式來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許排放量;按照最佳可行技術來制定,即按照本國生產的水平和技術、經濟上可能達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來制定;按總量控制來制定,這是按照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計算區域範圍內污染物容許排放總量,確定各個污染源分攤率,從而確定它們的容許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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