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擬定全縣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人事管理政策,並對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協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容城縣人事局
- 類型:政府職能部門
- 主要職責:二十三種
- 位置:中國容城縣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編制下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工資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工作;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選派援藏、援疆幹部及其內返安置工作。
(三)承辦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和縣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股級任免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懲戒,非領導職務設定和審核備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辦法,審核上報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參與各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協調指導縣政府各部門的全縣性獎勵表彰活動。
(四)管理國家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研究制定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五)承辦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定、推薦、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管理及外國、外籍專家的管理及服務工作;負責國外專家智力引進及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人事代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人才市場,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七)研究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分配巨觀政策,工資標準及調控措施,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工資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因公死亡、因公傷殘、等級評定、工時制度和假期待遇工作。組織和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八)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初級評審會組建審批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的管理。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對全縣鄉鎮政府機關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統一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管理縣政府部門及社會服務機構政務公開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改革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二)依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制定本系統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規則,並負責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依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基本標準及實施細則,制定本縣實施執法的地方性標準,並負責監督檢查。
(十四)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據國家關於中國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政策法規,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勞動力的流動;擬定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和婦女就業管理辦法。
(十五)組織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依據上級政策法規,擬定全縣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六)擬定且全縣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和管理個人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鑑證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指導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放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
(十七)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全縣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保障辦法;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執行上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經營者收入。
(十八)落實上上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落實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並組織或監督實施。
(十九)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全縣性基金運營的資格認定工作;擬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擬定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的地方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落實上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二十一)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和有關信息的採集、處理;定期發布統計信息和勞動保險發展預測報告。
(二十二)組織推動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