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買賣又稱“信託遺囑”。古羅馬遺囑方式之一。要式買賣附有信託契約的遺囑。遺囑人在對家產不放棄占有的情況下,採用要式買賣的手續以虛價賣給受託人並指定受託人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死亡後由受託人執行遺囑,將遺產轉讓給繼承人,遺囑人立遺囑後病癒未亡的,則可在一定期間恢復其權利或向受託人買回其家產。
受託人依據信託意圖而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信託的構成要素之一。依信託法規則,信託財產須為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契約權利不能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它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自身的同一性;受託人基於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改良、處分或毀損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具有法律獨立性;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須分別管理,受託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不得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