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權,是指羅馬法中男性市民的自權人對其家屬的支配權。最初指家父對全家一切人和物所享有的權力。如家父有司一家祭祀的權力和司一家審判的權力,有出賣子女的權力,有支配全家財產的權力。後期法律對其有所限制。家父權因婚生子女的出生,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收養子女而產生,因死亡,人格減損,子女的解放等法定原因而消滅。家父是對自己父親的謙稱。
《十二銅表法》規定,家父權即家長權。
在古羅馬,家庭是典型的宗法家長制的家庭。在這個家庭中,家父為自權人,其他家庭成員為他權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方面須受家父權的諸多限制。馬克思說:“羅馬的家長對於他的家庭經濟範圍內的一切享有絕對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