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環境論

家庭環境論,是指西方犯罪社會學派解釋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與犯罪人所處的家庭環境有密切的關係。美國犯罪學家布朗納認為:分析家庭環境時要和“貧困”、“富裕”的經濟狀況聯繫起來。從教養所釋放出來的人,如果其家庭貧困,就較難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如果家庭富裕,就較易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青少年犯與無罪的青少年比較,其特點在於前者情緒紊亂嚴重,而這與早年所處的不愉快的家庭環境有密切的關係。

有的西方犯罪學者在研究預測青少年犯罪問題時指出,父母一方被判刑入獄或死亡、離婚,或父母不和等,都是產生青少年犯罪的較為直接的原因。美國的格盧克夫婦在預測青少年犯罪所提出的5種測量尺度中,有3種要素與家庭環境有關。還有人認為,如果家庭中缺少必要的娛樂活動,少年犯罪社會成為他們的一種娛樂代替方式,並最終發展成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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