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實施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工程目標考評和問責辦法

宣漢縣實施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工程
目標考評和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宣漢縣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工程(以下簡稱“五治”工程)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全面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奮力建設繁榮美麗新宣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宣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評對象
第二條 “五治“工程考評對象分為三類:
第一類:縣城區及承擔“五治”工程主要任務的縣級牽頭部門和相關單位,包括縣城管辦(環境衛生管理所、園林管理所、路燈管理所)、縣公安局(公安交巡警大隊、公安交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局(運管所、海事處、路政大隊、縣汽車客運站)、縣住建局(房管局、徵收辦)、縣農業局、縣工商質監局、縣商務局、縣衛生計生局、縣民政局、縣教育科技局、縣殘聯、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經信局、縣林業局、縣旅遊局(景區管理中心)、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文廣局等32個縣級部門(單位)。
第二類:除第一類外的其他縣級部門(企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包括縣級部門所轄直屬單位或行業歸口管理的企業、學校、醫療機構等單位。
第三類:54個鄉鎮。
第三章 考評內容
第三條 考評內容以《宣漢縣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工程考評細則》已明確的考評內容和項目為主,重點督查:
(一)全縣各地各部門(單位)“五治”工程整體推進情況;
(二)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其運行管理情況;
(三)城鄉環境衛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治理大氣環境污染、治理環境噪聲污染、治理水體環境污染情況,以及完善城鎮服務功能、提升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完好率、利用率情況;
(四)開展“五治”工程專項整治行動進展及成效;
(五)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曝光批評、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反映的環境“髒、亂、差”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完成縣委縣政府臨時交辦工作任務的情況。
第四章 考評辦法
第四條 “五治”工程考評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獎優罰劣、注重實效原則。宣漢縣“五治”工程督查、考核、問責適用本辦法,由宣漢縣“五治”工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五治工程領導小組”、“縣五治辦”)單獨或者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縣委重點工作督導組組織開展督查活動。
第五條 督查以暗訪為主,採取普查與抽查、暗訪與明查、查閱資料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查範圍覆蓋宣漢縣行政轄區,重點督查城鎮主次幹道、背街小巷、車站、碼頭、公園、綠地、廣場、農貿市場及其周邊、醫院、學校、企業、單位院落、居民小區、建設施工場地、河道溝渠湖塘、城郊結合部、旅遊景區,鄉村集鎮及公路、鐵路、河道沿線。
第六條 “五治”工程實行“周檢查、月評比、年考核”的考核機制。
第七條 縣五治辦和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五個專項治理辦公室每周進行暗訪檢查,每兩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並建立考評台賬,以考評日誌、影像資料為計分依據,做到事實清楚、計分準確。對第一類和第三類考評對象進行排名,第二類考評對象實行單獨通報。
第八條 考核總分為100分,實行倒扣分計分辦法,《宣漢縣治髒治亂治塵治噪治水工程考評細則》中各分項分值扣完為止,具體扣分標準詳見《考評細則》。計算公式:“五治”工程整體推進情況共性得分×20%+承擔的“五治”工程具體個性目標任務分×80%=考核得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五治”工程作為各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新增目標,設定新增目標分值2分,實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倒扣分制,倒扣分累計不限於年度新增目標設定分值,考評結果作為單位評先評優和幹部調整、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第一類和第三類考評單位,首次暗訪督查發現、媒體曝光批評、民眾舉報投訴、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反映的“五治”工程突出問題進行交辦,並由縣五治辦向責任部門(單位)發督辦通知限期整改,納入“五治”工程月評扣分,年終累計折算扣減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分值。
第一次回訪督辦發現已交辦、督辦的突出問題未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並分別扣減年度目標績效
考核分0.2分、0.1分/件次。
第二次回訪督辦發現被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的問題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縣委辦公室予以通報,並分別扣減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分0.3分、0.2分/件次。
第十一條 在第三類責任單位月考評中,推行評優選差活動,評選“三優三差”鄉鎮,排名前3名的鄉鎮評為當次月評“優美鄉鎮”,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一次分別加0.3、0.2、0.1分;排名倒數3名的鄉鎮為“較差鄉鎮”,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一次分別扣0.3、0.2、0.1分。每次月評排名上升名次最多的,評為“進步鄉鎮”,年度目標考核加0.1分。每次月評下降最多的,評為“差評鄉鎮”,年度目標考核扣0.1分。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十二條 對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考評對象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五治工程領導小組提請縣委、縣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對第一類和第二類考評對象分別表揚前3名。對第三類考評對象,設一等獎2名,各補助工作經費10萬元,二等獎3名,各補助工作經費8萬元,三等獎5名,各補助工作經費6萬元。評選先進工作者100名,頒發榮譽證書。先進工作者評選名額分配向環衛工人、社區(村)幹部及其他一線職工傾斜。
第十三條 第一類、第三類考評對象因不認真履行職責,管
理措施不到位,導致年度目標任務完成較差,城鄉環境問題突出,在同層次年度考評中排名倒數第一的,其主要領導在全縣“五治”工程總結大會上作檢討,取消部門(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排名倒數第二的,其分管領導在全縣“五治”工程總結大會上作檢討。
第七章 問責辦法
第十四條 問責對象包括承擔“五治”工程治理任務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
任人員。
第十五條 在月考評通報中,第一類、第三類考評對象在考評得分中,排位在倒數三名的,應向縣五治工程領導小組作出書面說明並報告整改意見。第一類、第三類考評對象排位倒數第一名的,責成相關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
在第二類考核對象中,第一次被通報的,由單位分管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第二次被通報的,責成相關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
在文明勸導工作中,勸導單位人員不到位,勸導效果較差的,第一次由單位分管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第二次由單位主要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
第一次回訪督辦發現已交辦、督辦的突出問題未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並責成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
第二次回訪督辦發現被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的問題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縣委辦公室予以通報,並責成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在縣電視台公開檢討。
第十六條 因故意、過失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有不作為、慢作為或亂作為情形,被市上曝光、通報、督辦,對我縣“五治”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對“五治”工程推進不力、成效差的責任單位進行媒體曝光,相關責任人在縣電視台承諾整改時限及效果。對故意拖沓敷衍、延誤“五治”工程整體推進的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由縣五治工程領導小組實施誡勉談話。對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按《宣漢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問責情況按規定通報全縣。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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