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是指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規定,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條規定,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相關司法解釋
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台、網路套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傳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台、網路套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平台、網路套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在主體上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