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婆記的事項,本局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喇罪探旋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備少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所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按照保密審查制度,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三)公開範圍
1、本單位概況。包括本單位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及其職能(局各股室、局屬單位),局領導介紹,行政執法職責。 2、政策法規。本單位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發改委、省發改委、州發改委和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
3、規劃和計畫。
發展規劃:我單位編制的各項規劃;
綜合計畫: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年度工作報告。
4、工作動態。我單位重要會議、活動報導,自身建設等重要政務的最新動態;惠民實事項目的最新動態;政務公告、公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措施。
5、人事信息:我單位公務員招錄;我單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表彰和獎勵等。
6、投資金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及建設資金計畫下達;專項資金(基金)投資計畫安排情況;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情況;招商引資情況。
7、公共服務。各項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程式及部門詳情;相關檔案及表格的下載。
8、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公開形式,通過宣恩縣人民政府門戶網輔助公開形式採取報刊、雜誌、電視等跨去應媒體予以公開。
(五)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遲於信息生成後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公開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過保留時效的信息可通過網站的搜尋引擎進行查詢。
三、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符合《規定》要求但未主動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
(二)受理機構
申請縣發改局信息公開的受理機構為縣發改局辦公室,辦公時間為8:30-12:00,14:30-17:30(節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宣恩縣珠山鎮人民路8號縣行政大樓708室
(三)公開程式
1、申請提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宣恩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到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機構辦公地當面提出申請。
3、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進行登記,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答覆申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當場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公開,並將公開形式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道廈轎遷關鴉驗試反映。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宣恩縣發改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負責人,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四)申訴監督 乘犁厚
申請人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單位政務公開投訴機構、宣恩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向監察機關舉報,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2、申請方式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到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機構辦公地當面提出申請。
3、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進行登記,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答覆申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當場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公開,並將公開形式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宣恩縣發改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負責人,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四)申訴監督
申請人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單位政務公開投訴機構、宣恩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向監察機關舉報,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