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省財政廳省直機關工委關於印發<湖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行發〔2018〕11號)、《恩施州州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州財行發〔2018〕528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宣恩縣財政局
第二條  全縣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使用留存黨費開展黨建工作,按照黨費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全縣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組織關係隸屬於縣委直屬機關工委和各鄉鎮黨委的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湖北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設定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畫,實行計畫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畫(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畫,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並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畫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黨組(黨委)批准。各單位黨組(黨委)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單位黨組(黨委)和財務部門批准。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黨建活動計畫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上報至相應的黨(工)委。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要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一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就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外聘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活動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十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全縣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一伙食費參照全縣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一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一伙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全縣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以政府採購電商平台為載體,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憑票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原則上不到省外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並應優先選擇省、州、縣黨員幹部教育基地。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公共運輸方式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落實八項規定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不得接受外單位宴請,協助安排用餐的,應交納餐費。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黨建活動費用,需經單位黨組(黨委)審核後履行報銷程式。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報銷審核。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在各單位部門預算經費中統籌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上報至相應的黨(工)委。
第二十二條  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的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黨組(黨委)批准。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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