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審計局

宣威市審計局

宣威市審計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實行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審計局雙重領導體制。局機關內設人事秘書科、財政金融行政事業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執法監督科、經貿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前置審計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威市審計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領導制度:雙重領導體制
  • 科室數量:8個
審計局職能職責,審計局許可權,審計程式,科室職責,

審計局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我市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地方性財經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對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門基本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市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市直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人員培訓。
(六) 完成上級授權的審計事項,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宣威市審計局

審計局許可權


(一)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被審計單位向審計機關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2、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年報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3、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4、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三)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供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四)審計機關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應當持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並負有保密義務。
(五)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採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六)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下列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1、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物資;
2、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3、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
4、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家資產取得的收益;
5、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可以通知對被審計單位資金撥付負有管理職責或者對其資金使用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七)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挪用、濫用或者非法使用貸款資金的,可以建議有關的國有金融機構採取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相應措施。
(八)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2、社會公眾關注的;
3、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審計程式


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審計通知書
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和有關檔案或複印件(如:委託審計檔案、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等),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應當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如:如實提供被審計資料,填寫“被審計單位承諾書”、“資料交接清單”等等,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取證
審計人員運用檢查、監盤等方法,審查會計報表,取得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提供者簽名、蓋章。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文書送達回證”上籤收,並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書面異議時,審計小組應當作進一步核實情況,然後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並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覆核
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前,應當由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進行覆核。覆核機構或者覆核人員覆核審計報告後,應當提出覆核意見,並作出覆核工作記錄。 審計報告經覆核後,由審計機關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聽證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審計機關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出具審計報告與決定書
審計終結後,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製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並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文書送達回證”上籤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行政複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曲靖市審計局或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審計決定照常執行。如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決定執行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於九十日內執行完畢。被審計單位在執行審計決定時,應將繳納的款項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專門帳戶,並將單據(複印件)送交審計機關備案;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由審計機關開具單據,並全部繳入國庫。
審計決定檢查與強制執行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採納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有權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科室職責


(一)人事秘書科 :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統計、內社審的監督管理及幹部管理,勞動人事、工資福利、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宣傳、信息、接待、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執法監督科:組織制定有關審計業務規章制度。組織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三)財政金融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市、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兩級財政、稅務、金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預決算及金融、保險企業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理或委託管理的各項資金的審計。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負責對市直各單位、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屬市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依法實施審計監督,查明其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五)經貿審計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對市屬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經貿、交通、電力、商糧、物貿、醫藥、供銷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組織對省審計廳授權的直屬企業及其他行業的審計。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市屬建設項目和市政府委託項目的審計監督。
(七)社會保障審計科:負責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賑災專項福利彩票發行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前置審計科:對本轄區內的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前置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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