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國家稅務局具體服務事項
一、辦稅服務
(一)為納稅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稅收執法環境,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領購發票、申報納稅、減(免、緩、退)稅和其他涉稅事項時,嚴格執行限時服務(具體辦稅流程及辦理時限詳辦稅服務廳公開欄);
(二)為納稅人提供優美的辦稅環境,在辦理涉稅事項中實行首問責任制、延時服務制、一次性告知制;
(三)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稅務人員文明用語,妥善處理的涉稅事項;
(四)假如納稅人有特殊困難(如殘障人士)不能正常辦稅,提供援助服務。
二、政務公開
我們在辦稅服務場所公開以下內容,接受監督:
(一)公開內設機構和崗位人員職責,實行掛牌上崗;
(二)公開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公開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
(四)公開辦稅的基本程式和結果,主要包括:稅務登
記、發票配售、出口退稅的程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式;納稅定額核定及 調整程式、標準和結果);
(五)公開稅務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六)公開稅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七)公開服務時限、服務承諾的項目和標準;
(八)公開稅務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九)公開受理納稅人投訴的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公開稅務幹部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辦
法。
三、信息諮詢服務
(一)利用稅收宣傳欄、稅法宣傳月、免費提供稅法宣傳資料、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及時、準確提供涉稅信息;
(二)對的電話諮詢,將即時答覆或轉辦相關負責人員;對到稅務機關的面對面諮詢,將即時回答或指引至相關部門;對書面諮詢,將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複雜問題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四、信息保密
(一)對納稅人的經濟信息,應嚴格保密,除非法規準許或法規的保密條款授權,我們絕不會披露;
(二)對違反規定泄漏納稅人經濟信息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實施檢查
(一)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在實施稅務檢查前提前通知納稅人;
(二)通知納稅人檢查的納稅期間和範圍;
(三)工作人員在檢查前要按照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如不按照規定出示證件,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檢查結束後,必須向提供書面的檢查結果以及相關稅務處理決定,包括定案依據,並告之您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六、權利保護
(一)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決定納稅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徵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因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可以就直接損失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各級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未能按上述服務事項辦理的,應對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問責。
宣威市國家稅務局服務承諾制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全市國稅系統工作質量和納稅服務質量,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國稅機關服務承諾應遵循依法治稅、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國稅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在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領購發票、申報納稅、減(免、緩、退)稅審批等涉稅事項時,應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度。
第四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為納稅人提供優美的辦稅服務環境,優質的納稅服務,在辦理涉稅事項中實行首問責任制度、延時服務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五條各級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應積極、主動、認真,行為舉止端莊大方,注重禮儀禮節,語言文明規範,妥善處理各種涉稅事項。
第六條如果納稅人有特殊困難(如殘障人士)不能正常辦稅,應為納稅人提供援助服務。
第七條全市各級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應公開以下內容:(一)公開內設機構和崗位人員職責,實行掛牌上崗;
(二)公開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公開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
(四)公開辦稅的基本程式和結果,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發售、出口退稅的程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式;納稅定額核定及調整程式、標準和結果);
(五)公開稅務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六)公開稅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七)公開服務時限、服務承諾的項目和標準;
(八)公開稅務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九)公開受理納稅人投訴的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公開稅務幹部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辦
法。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利用稅收宣傳欄、稅法宣傳月、免費提供稅法宣傳資料、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及時、準確地為納稅人提供辦稅信息;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設立辦稅服務廳值班長、領導接待、設立諮詢台等多種形式為納稅人提供諮詢服務。
(一)納稅人採用電話諮詢的,應即時答覆;不屬於職責範圍
內的事項應告知經辦人員姓名、所在部門及辦公電話號碼;因情況複雜不能及時答覆的,應在1日內給予回復;
(二)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面對面諮詢的,應即時回答、辦理或指引至相關部門,因情況複雜不能及時答覆或辦理的,應在2日內給予回復;
(三)納稅人採用書面諮詢的,應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情況複雜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第十條對納稅人的經濟信息,應嚴格保密,除非法規準許或法規的保密條款授權,不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