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管。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管。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管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管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市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
(五)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管。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管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管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七)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八)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管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管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監管林業和草原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監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市委林長辦秘書科)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
2.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應急預案,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
3.承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
4.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
5.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6.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戰略、規劃。監管林業市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
7.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8.承擔市委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生態保護修復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1.負責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2.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
3.負責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4.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5.承擔全市國有林場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管國有森林資源。
6.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三)森林資源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1.負責全市森林、草原、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並按程式報批。
2.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3.指導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
4.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
5.指導全市草原保護工作,監管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
6.承擔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
7.承擔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
8.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9.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四)自然保護地管理科
1.承擔全市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管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2.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管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按規定監管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3.監管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4.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
5.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監管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
6.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宣城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科長(主任)3名,副科長(副主任)2名;科級非領導職數3名,其中主任科員1名,副主任科員2名。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