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自然法

客觀自然法是把自然法產生機理和應該具有社會權威性的理由訴諸於外在的客觀因素,使自然法顯得更加公正、可信、普遍、中立。因為在中西方分別以兩種不同的途徑以及使用著不同的思維方式發展著人類自然法思想,它們雖然分別建立在兩種不同的認識論假設基礎上,但又都有以獨立於人類自身的之外的客觀理性作為自然法存在的本體支持的思想,所以這裡就把這種意義上的自然法統稱客觀自然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客觀自然法
  • 性質:社會權威性
  • 特點:公正、可信、普遍
  • 基礎:認識論假設基礎
歷史
客觀自然法
馬里旦對自然法作出如下定義:“自然法,即不成文法,使根據人來的一個秩序或傾向。這個秩序或傾向是可以被人類理性發現的,並且人類意志必須按此傾向行為以便使自己調整得與人類的必然目的相一致。”他認為,由於自然法不是成文法,人們對自然法的認識便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但是,所有人都知道一點,就是“行善避惡”。這本身並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則。自然法便是從這一原則中必然引出的,並且是從人作為人這個簡單的事實中得來的規則,規定人們做或不做某些事。人們對自然法的認識隨著道德良知的發展而逐步加深。對自然法正確和全面的觀點是既要注意人的權利,又要注意人的義務。馬里旦把法分為永恆法(神法)、自然法、國際法和實在法。他認為,永恆法是指上帝統治整個宇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中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永恆法的參與,是處理必然地同“行善避惡”這一首要原則相聯繫的權利和義務。國際法位於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國際法是以市民社會和各國間的關係和事實為條件的。在這些條件是文明生活的普遍事實時,國際法同樣是普遍適用的。實在法是處理偶然地同“行善避惡”這一原則相聯繫的權利和義務。因為該法律規定的行為,在特定社會制定法律和形成習慣時,是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規定的。因此,實在法規定的內容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而不同。馬里旦指出,國際法和實在法都從自然法那裡取得法律效力,是自然法的延伸。自然法體現在人類法中而使得後者更完善、更符合正義。 因為這種意義上的自然法是不成文法,屬於最高的法律精神或者原則,是獨立於主觀意志之外的理性法,所以也屬於客觀自然法範疇,而且它具有直接的法律操作性,只能且必須在法治實踐中堅持和套用才能表現出來其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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