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主義法學世界觀和形式主義法學世界觀,美國某些批判法學家對於西方通行的法學世界觀的概括。他們指出,迄今為止的繁雜紛紜的法學流派,儘管其名稱各異,但大體上不外乎體現兩種法學世界觀。第一,客觀主義法學世界觀,指認為法律是一定社會結構的產物,或說它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反映。即先把社會定型化,然後再去求證法律規範如何服務於每個社會發展階段的職能要求。這是一種僵化的法律觀。實際上,把社會和法律制度固定化,當然是一種形上學的觀點,但否認法律是一定社會結構的產物的觀點也違背唯物史觀。第二,形式主義法學世界觀,即認為法律僅僅是一套規則體系,法律自主、中立而不帶政治偏見。這種看法確實觸及到資產階級法學的通病即超階級的法律觀。美國批判法學的批判,既有合理成份,也有不合理成份,其理論體系並不是馬克思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