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宜賓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
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宜賓縣人民政府決定從2016年9月20日起,在全縣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啟用不動產統一登記簿證。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登記機構
宜賓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宜賓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全縣範圍的不動產登記,由宜賓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擔經辦業務。
二、登記業務
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類型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解)封登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由原發證機關辦理。
三、登記簿證啟用及證書效力
從2016年9月20日起,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由宜賓縣國土資源管理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停止發放《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林權證》以及《房屋預告登記證明》。2016年9月20日前,依法頒發的前述證書繼續有效,不需申請更換,在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四、辦理地點
宜賓縣政務服務中心(宜賓縣柏溪鎮城北新區康寧路)。
特此通告
宜賓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