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部分市級部門機構設定的通知》(宜辦〔2017〕41號),設立宜賓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局(簡稱市住建城管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原市城管執法局的城市管理、愛國衛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職責劃入市住建城管局。
(二)將原市城管執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職責調整由市轄區人民政府承擔。
(三)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四)加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力度。
(五)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落實有關城市建設、規模拓展及功能完善的戰略意圖和部署,提升城市管理科學化、法治化水平;研究、草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調查處理安全事故;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世界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九)負責推進行業建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減排項目;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十)制訂住建、城管、愛衛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市建設行業協會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系統的信訪工作,督察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一)承擔城市建設的責任。謀劃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綱要,提出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時序,編制近期建設計畫、年度建設計畫,督促協調、指導城市項目的實施;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二)擬訂全市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城市管理的工作標準,具體辦法和考核細則,下達工作任務,並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統籌、協調、指導城市綜合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十四)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衛生城鎮鄉村、衛生單位的創建和管理,組織全市開展除“四害”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愛國衛生宣傳、健康教育以及農村改廁工作。
(十五)承擔市新型城鎮化領導小組、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等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建城管局設 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應急、維穩、政務公開、安全保衛、扶貧、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愛國衛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綜合性政策的研究;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愛國衛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負責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
負責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及辦理情況的公示;牽頭組織現場查勘、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許可項目的辦理;負責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並聯審批和本部門行政審批的協調牽頭工作;負責本部門駐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管理;負責行政審批直接辦理件資料立卷歸檔。
(四)發展策劃科
負責全市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的調查研究、數據統計、情況分析和督查督辦;研究城市建設時序,策劃建設項目,編制近期和年度項目建設計畫;組織、督促和指導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項目的儲備;統籌協調市政基礎設施更新的政策研究和項目規劃;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對外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承擔市新型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
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全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督促和指導城市建設項目(含PPP項目)的實施工作;承擔指導、監督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管理;指導白蟻防治工作、燃氣行業協會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全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單位房改房資金的管理;承擔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建築業科
負責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築業發展重點、目標、政策措施的擬訂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檢測機構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初審、評審工作;指導市散裝水泥辦、建築業協會的工作。
(八)建築市場監管科
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等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負責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工作;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負責城鄉建設項目標準定額的指導和監管;指導造價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與科技科(建築物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的行業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指導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標準管理;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和落實;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建築行業科技工作;負責建築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村鎮建設科
負責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和重點鎮建設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風景園林科
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監督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世界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督導全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制定城鎮園林綠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城鎮、單位的創建工作;組織編制年度綠化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質量安全科
負責全市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建設項目開工實施審查,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擬定揚塵治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監督揚塵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指揮、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突發事件,組織或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建設行業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
(十三)市容環衛科
負責編制環衛設施建設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監督、考評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擬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監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對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環衛體制改革進行監督指導。
(十四)考評科
擬定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檢查考評辦法,制訂考核方案;綜合分析全市城市建設、管理的形勢和工作動態,對城市建設、管理狀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價;承擔全市數位化城管建設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建立全市城市建設、管理應急服務指揮系統,擬定城市管理系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比工作;承擔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十五)執法監督科
負責指導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執法人員管理工作,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領域重大案件;牽頭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指導、監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含臨港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案件協調、督促工作。
(十六)愛國衛生科
負責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國家衛生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縣城、鎮、村(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改廁工作;研究制訂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縣(區)、單位、社區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宣傳科
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工作的宣傳,協調中央、省、市級媒體開展對外宣傳報導;牽頭負責相關調研課題和信息工作;組織實施住房城鄉建設及城市管理對外新聞公布,組織媒體開展問題曝光,及時掌握全系統網路輿情並做好引導;編輯、製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宣傳資料、音像製品和內部刊物;負責全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督查督辦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
(十八)財務科
負責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和年度支出計畫;牽頭負責市及市以上財政用於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系統的各專項資金的爭取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統計及上報工作。
(十九)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機構編制、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幹部任免、後備幹部選拔、局機關幹部和所屬單位科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編制行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績效管理;指導所屬單位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及全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黨委決議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負責全系統基層黨建工作;負責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群團、計生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住建城管局機關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紀檢組、監察室按照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設定,派駐專項行政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住建城管局對外掛宜賓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市住建城管局是市政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門,市房管局隸屬市住建城管局管理,其行政業務工作原則上經市住建城管局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市住建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負責。
(三)市住建城管局委託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市住建城管局委託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城鎮既有房屋危房改造和安全監管工作。
(四)市房管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市建設教育培訓中心、市白蟻防治研究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天然氣公司、市房地產測繪隊、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等12個事業單位由市住建城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