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統計法律法規,研究和推進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改革,完成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職責,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及鄉鎮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鄉鎮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畫與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和投入產出調查等重大縣情縣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縣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鄉鎮、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鄉鎮統計調查項目和縣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鄉鎮管理鄉鎮統計員,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統計專項經費以及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指導全縣統計科研、統計教育、統計宣傳等工作。
(十)建立並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和全縣統計業務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文秘、機要保密、財務、後勤、重要會議組織和檔案資料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本局規範性檔案;管理局機關和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福利、教育培訓等工作。設主任1名。
(二)綜合統計股。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擬訂全縣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有關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資源環境等核算工作;開展要素市場及非公有制經濟統計、部門第三產業和文化產業統計;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對全縣經濟、科技和社會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分析、預測,提出綜合性的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和諮詢建議;發布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負責統計年鑑、統計提要和統計月報等資料編輯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全縣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市對縣績效考評統計資料的蒐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三)執法監督股。組織宣傳和貫徹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統計地方性規章草案;對全縣統計工作和貫徹統計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組織實施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巡查,依法受理、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事務;建立完善統計信用體系;負責對本局重大行政決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組織實施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研究、知識培訓等有關工作;承擔統計改革的相關任務。設股長1名。
行政編制
宜章縣統計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7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副科級)1名。內設機構正職4名(含黨務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
其他事項
1、縣統計局管理縣統計調查服務中心,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明確。
2、不再保留縣企業調查隊、縣社會經濟抽樣調查隊、縣農村經濟抽樣調查隊、縣城市調查隊、縣社情民意調查中心。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