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態環境局是宜春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生態環境局
- 局長:徐結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參與重特大並牽頭協調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市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保護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標準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線上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配合中央、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對全市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對全市生態環境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考核、培訓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宜府辦字〔2018〕80號)明確的行政執法職責除外,若今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污染防治執法清單與以上有出入,以新出台的清單為準]。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生態宜春。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和工作機制。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應對氣候變化與減排有關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有關工作。
2.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對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行使工業領域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3.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提出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批建議,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紅線的規章、政策;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相關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生態環境保護。
4.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5.與市交通運輸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對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除外)。
6.與市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市水利局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7.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農業農村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8.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負責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督管理。
9.與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市林業局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森林、濕地、草地開發利用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績效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宣傳教育、輿情應對、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
(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辦公室。負責全市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督查指導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全市督查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及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負責生態環境政策、綜合性規劃的組織起草和協調實施工作,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負責生態環境業務綜合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年度考核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科。負責生態環境法規和規章的協調、實施、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生態環境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執法規範制定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生態環境標準,監督指導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工作。
(五)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社會保障、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因公出國(境)政治審查、因私出國(境)審批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科。負責提出生態環境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和績效管理意見,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政府採購等工作,承擔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科技計畫項目,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等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和流域監管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擬定並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承擔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具體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水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大氣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工作方案,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指導地方開展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具體工作。組織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發展的影響,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指導地方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大氣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並實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並實施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生態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負責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放管服”、行政服務視窗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四)生態環境監測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線上監測、應急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負責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態環境日常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直屬分局。負責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日常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盧新明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正團):袁船啟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丁仕敏、葉寶華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副調研員:黃梅生、朱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