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取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六條一級、二級物業企業資質的核定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管理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核定。
各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檔案向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資質。
第八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暫定期。在暫定期到期前30日內向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核定資質等級,未按時申請的,其資質失效。
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有效期為三年,在資質有效期到期前3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申請資質延期,未按時申請的,其資質失效。
第九條三級(含暫定期)物業企業資質核定和三級物業企業資質延續須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三份);
2、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
3、企業章程(股東簽名、企業蓋章)及相關管理制度;
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任職檔案;
5、固定辦公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租賃證書;
6、申報日前三個月內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申報之日上月的審計報告及銀行現金進帳單50萬元以上;
7、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中級以上職稱人數不少於5人,其中,工程、經濟、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取得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或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上崗證的人數不少於3人。
9、專業技術人員和物業管理專業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契約,財會人員須提供會計上崗證書(勞動契約須當地勞動部門鑑證,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上的工作單位與申報單位不一致的,應提供原單位解聘證明);
9、物業管理項目材料(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無需提供項目材料);
10、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暫定期滿核定為三級時,還應提供書面業績報告。
第十條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宜春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具有二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經過宜春市房管局備案後方可開展物業管理活動。辦理物業企業資質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企業法人身份證明;
5、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6、企業註冊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的介紹信、誠信證明等。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註冊資金髮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後15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其管理的物業項目必須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及街道(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停止物業服務,並按規定移交資料和財物。
第十六條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物業小區進行檢查,監督檢查情況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評優評先考核依據,並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求其限期改正,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資質(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由市房管局向上級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撤銷):
(一)阻礙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二)收費行為不規範,經物價部門認定屬實的;
(三)在城市各項創建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四)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
理活動的;
(五)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併委託
給他人的;
(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七)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九)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十)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十一)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十二)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三個月內未結清財務費用的;
(十三)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四)不履行物業服務契約,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五)不按規定提出申請,擅自終止服務契約,退出物業管理項目,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七)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八)未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區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的;
(十九)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十)不符合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條件的;
(二十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十二)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春市房管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撤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資質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檔案、定期檢查、業主滿意度測評、年度監督檢查等情況,每年評選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並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