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夫妻投靠入戶指南

宜春夫妻投靠入戶,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市、縣轄區)或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均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

證明材料,辦理流程,

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申請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5.街道或鄉鎮的計畫生育證明。
6.身患疾病要求照顧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7.身體傷殘要求照顧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傷殘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批准同意遷入的,申請人可到縣、市公安局領取《準遷證》,並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準遷證》及《遷移證》工本費每證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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