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城區重點綠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6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建議的說明,解讀,

條例全文

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
(2016年9月28日宜昌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護城區重點綠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重點綠地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區重點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生態、遊憩、景觀以及防災等功能突出、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用地。
第四條本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堅持生態優先、保護至上、科學利用原則,促進城市建設與綠地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必要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交通運輸、民政、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實施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關於山體和水域的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水電等部門管理的事項,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擬定城區重點綠地名錄,具體確定本條例適用對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送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以及生態保育綠地等城區重點綠地,應當實施永久性保護,由市人民政府適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其他城區重點綠地,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實施永久性保護的綠地、山體、水域,直接列入城區重點綠地名錄。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重點綠地名錄及有關基礎資料,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區重點綠地管養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市場主體管理養護城區重點綠地。管養單位應當依照職責或者契約履行城區重點綠地管養職責,發現違法占用、毀壞重點綠地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城區重點綠地管養單位的管養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城區重點綠地信息。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城區重點綠地,不得擅自占用城區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破壞城區重點綠地的植被、山體、水域以及相關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害城區重點綠地行為的,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十一條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城區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或者聽證,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在市級媒體上公告三十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擬批准占用實施永久性保護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其他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占用城區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積的綠地;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重建,建設單位全額支付重建費用。
第十二條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城區重點綠地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臨時占用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臨時占用城區重點綠地不得超過二年。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占用行為進行監督。臨時占用城區重點綠地,造成綠地損毀的,占用者應當進行恢復;也可以由城區重點綠地管養單位組織進行恢復,占用者全額支付恢復費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園林景觀路上的行道樹種。
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換園林景觀路上行道樹種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更換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城區重點綠地保護範圍內文化性、景觀性和功能性園林工程及附屬設施建設的設計方案,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設計方案移植、更換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的植被。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更換零星植被的,報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樹木;
(二)損壞花卉、草坪等植被;
(三)採石、挖砂、取土;
(四)傾倒、堆放、焚燒廢棄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五)損毀護欄、雕塑、座椅、標誌牌等設施;
(六)違反規定駕駛或者停放車輛、用火、宿營;
(七)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反規定進行臨時建設;
(八)其他損壞重點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並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應當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品質的樹木,並可以處毀壞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違法毀壞城區重點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以處所毀壞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違法占用城區重點綠地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修復綠地,並可以處已建建築物、構築物工程造價百分之十或者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造成綠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不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法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的說明

(2016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1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在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中增加旅遊部門作為相關部門。
二、將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分為兩項予以規定,修改為“(一)損壞樹木”“(二)損壞花卉、草坪等植被”,並對相關款項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將條例第十七條中的“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修改為“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四、將條例第十八條中的“第六項規定”修改為“第七項規定”。
以上修改建議將批覆宜昌市人大常委會,由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解讀

為鞏固我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成果,大力實施宜昌綠色發展戰略,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並提請審議的《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草案)》,經宜昌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三十四次會議兩次審議,於2016年9月28日由宜昌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2月1日批准,宜昌市人大常委會12月8日公告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系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是全面貫徹“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協同、各方配合、公眾參與”立法工作體制的重要成果。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務實管用,設定了一整套彰顯宜昌地方特色的制度規範,必將引領、推動全市綠地保護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條例共二十一條,主要解決了城區重點綠地保護工作中“護什麼”、“誰來護”、“怎么護”和“如何控”、“如何做”、“如何治”等六大問題。
【護什麼】定點保護重點綠地
條例所指城區重點綠地為宜昌市城區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生態、遊憩、景觀以及防災等功能突出、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區重點綠地名錄,列入城區重點綠地名錄是適用條例進行保護的前提。
城區重點綠地名錄確定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以及生態保育綠地等城區重點綠地,應當實施永久性保護,由市人民政府適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列入名錄;過去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四次以決定的形式確定的34塊綠地、8座山體和2處水域直接列入名錄。其他城區重點綠地,應當實施長期性保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名錄,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誰來護】構建責任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城區重點綠地,並負責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重點在嚴格控制占用城區重點綠地的審批中發揮職能作用。林業、水利水電部門在保護城區重點綠地工作中發揮職能作用。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嚴格執法和違法查處方面行使職權。基本構建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職能部門職責明晰、管理無縫對接的城區重點綠地保護體系。
【怎么護】構建制度體系
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是市人民政府重要職責,應當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該項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監督。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區重點綠地管養標準,設立統一的保護標誌,明確精準的保護範圍,為指導和監督管養單位的管養行為提出具體規範和技術要求。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還負責依照條例做好城區重點綠地信息公開工作,確保城區重點綠地信息及時更新,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每塊重點綠地的具體情況逐個確定管養單位,落實管養責任,並對管養單位的管養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如何控】嚴格控制改變綠地
條例規定,占用城區重點綠地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
條例同時規定,占用或者改變城區重點綠地規劃必須“過五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或者聽證、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在市級媒體上公告三十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條例還規定,經批准占用城區重點綠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積的綠地;或者全額支付重建費用,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重建。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園林景觀路上的行道樹種。
【如何做】構建社會行為模式
條例從“應當”、“不得”、“可以”和“禁止”四個方面的規定構建了社會公眾在綠地保護中的行為模式體系。
應當如何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自覺愛護城區重點綠地;
不得如何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區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破壞城區重點綠地的植被、山體、水域以及相關設施;
有權如何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害城區重點綠地行為的,都有權勸阻和舉報,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將專門設定相應的舉報平台;
禁止如何做: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包括(一)損壞樹木;(二)毀壞花卉、草坪等植被;(三)採石、挖砂、取土;(四)傾倒、堆放、焚燒廢棄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五)損毀護欄、雕塑、座椅、標誌牌等設施;(六)違反規定駕駛或者停放車輛、用火、宿營;(七)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反規定進行臨時建設;(八)其他損壞重點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如何治】設定嚴格法律責任
制定條例不是為了處罰,但違法行為的處罰仍是必不可少的。條例分別對損壞城區重點綠地樹木、毀壞城區重點綠地、擅自占用城區重點綠地進行建設三種典型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補救、罰款和賠償損失等事項。
損壞城區重點綠地範圍內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還應當補種同品質的樹木;造成其他損失的,還應當賠償。
毀壞城區重點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依照毀壞綠地面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擅自占用城區重點綠地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修復綠地,並可處以罰款;造成綠地損失的,並應當賠償。同時強調,對於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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