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主持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所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宜昌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補選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