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單位全稱定遠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遠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地區:安徽定遠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定遠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貫徹執行國家勞動、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基本標準;研究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規範性檔案,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
3、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編制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檔案的擬定並督促實施;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定遠就業和介紹我方人員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
4、貫徹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依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的具體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全縣職業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建立和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職業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具體規則和措施辦法;開展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
5、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配套措施;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監察工作;受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參與縣內或跨縣重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性事件。
6、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研究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全縣企業評先評優工作。
7、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調控措施;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8、研究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檔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
11、負責縣屬及中央、省、市屬單位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度審核工作;執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配套檔案。
12、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市、縣人大、政協提(議)案辦理工作;承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創建、雙擁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勞動監察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重要政策性檔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辦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依法行政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工作。
貫徹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承擔勞動監察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參與企業依法破產、改制、關閉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性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負責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市場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貫徹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的政策,按照規定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滁就業的管理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負責規範、管理各類人力資源市場,指導人力資源市場整合和建設,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站建立和管理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歸口管理來定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暨省、市、縣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畫、培訓項目、培訓人員的審核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暨省、市、縣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
(六)公務員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職、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任、轉任、登記等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全縣轉業幹部安置分配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縣直暨中央和省、市駐定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政策待遇,承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相關具體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研究制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實施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承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縣直單位考工定級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研究和制訂全縣公共實訓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才開發股。
負責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企單位人才流動政策措施,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人才統計工作。
(九)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股。
負責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有關政策;規範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承辦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具體工作;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事項。
研究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十一)社會保險股
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相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貫徹執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按照有關政策,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具體辦法。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審核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並擬訂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督促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研究擬訂相關管理辦法。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審查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二)信息股。
負責本局機關的政務公開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為社會、企業、勞動者個人提供信息服務承擔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料庫的建設和數據維護工作;建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並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指導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
(十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工作;辦理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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