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
定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dìng yuǎn xiàn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機構職能
(二)研究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推進全民創業,建成創業型城市,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辦法。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人事外事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農民工相關政策,研究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制定農民工轉移就業工作措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管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措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市、縣人大、政協提(議)案辦理工作;承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創建、雙擁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勞動監察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重要政策性檔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辦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依法行政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工作。
貫徹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承擔勞動監察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參與企業依法破產、改制、關閉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性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負責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市場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貫徹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的政策,按照規定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滁就業的管理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負責規範、管理各類人力資源市場,指導人力資源市場整合和建設,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站建立和管理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歸口管理來定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暨省、市、縣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畫、培訓項目、培訓人員的審核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暨省、市、縣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
(六)公務員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職、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任、轉任、登記等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全縣轉業幹部安置分配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縣直暨中央和省、市駐定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政策待遇,承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相關具體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研究制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實施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承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縣直單位考工定級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研究和制訂全縣公共實訓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才開發股。
負責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企單位人才流動政策措施,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人才統計工作。
(九)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股。
負責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有關政策;規範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承辦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具體工作;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事項。
研究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十一)社會保險股
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相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貫徹執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按照有關政策,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具體辦法。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審核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並擬訂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督促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研究擬訂相關管理辦法。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審查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二)信息股。
負責本局機關的政務公開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為社會、企業、勞動者個人提供信息服務承擔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料庫的建設和數據維護工作;建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並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指導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
(十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工作;辦理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地址
郵編:23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