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心理

定罪量刑心理

在審查判斷各種證據之後,審查機關就要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刑法的規定,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我國法院定罪量刑的要求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罪量刑心理
  • 參考文獻:《犯罪心理學 第三版》
  • 編者:梅傳強
(一)定罪的心理過程
法官從審查案卷開始,到作出定罪結論之前,始終處於事實假定,並對之進行推理,到案件作出最終確認的過程之中,如何確定合乎辯證法的假定並嚴謹的進行邏輯推理,上非常重要的。為了防止先入為主,法官不能拘泥於起訴書指控犯罪所做事實認定和處理結論,應當獨立思考,從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輕罪等方面考慮。隨著審理過程等推進如果支持有罪假定的證據逐漸失去證明力,法官就不應該固執於原來的假定。法官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便以無罪假定開始,也應以實際情況認定為結局。這種定罪的心理過程書符合人的認識規律的,也是符合現代形勢法律精神的。
(二)量刑的心理過程
量刑是法官依法對犯罪人權衡犯罪人應負刑事責任之輕罪,裁量決定刑罰的過程。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除對刑罰規定對絕對法定刑之外,法官對犯罪人應承擔的刑罰均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刑法對刑種和刑度規定對範圍越大,法官的裁量空間也就越大。為了防止法官過度行使裁量權,貝卡利亞等刑法學家曾希望設計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但無數次司法實踐證明這種限制很缺乏可行性。所以,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是刑事訴訟活動本身決定的。我們有必要研究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心理,探究量刑結果得出的心理過程。
(三)影響法官量刑的內在因素
1,性格
法官的個性與量刑有著密切的關係,性格中意志特徵占優勢的審判人員,量刑時可能變現出執著和過於自信的傾向,容易導致主觀片面的錯誤。性格中情緒特徵占優勢的審判人員,量刑時常有較重的個人情緒衝動和感情色彩,缺乏客觀判斷性。性格中理智占優勢的審判人員,量刑時更加注意證據,邏輯推理和事實論證,因而失誤較少。
2,司法動機
如果法官過於私心,為了迎合上級意圖,照顧關係等,容易導致量刑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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