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

租賃契約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租賃形式。

不定期租賃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的期限不明確的租賃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期租賃
  • 分類: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 性質:租賃方式
  • 構成人員:租賃者和被租賃者
定義區分,續訂方式,

定義區分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契約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契約。定期租賃契約的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契約於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於契約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契約。續訂契約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於一般契約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契約關係,後者只是一個契約關係。租賃契約期限更新只能發生於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續訂方式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契約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契約當事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另訂一契約,約定延長租賃期限。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契約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係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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