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管理辦法

定州市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自律性,樹立良好執法形象,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河北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信息胸牌是由定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統一制發的帶有行政執法人員工作單位、姓名、執法證號等信息的胸牌。
第三條 市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的申領、核發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持有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在河北省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註冊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必須全程佩戴行政執法信息胸牌,並統一佩戴於執法人員的左上胸,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執胸牌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以權謀私;
(二)越權執法;
(三)塗改、轉借執法信息胸牌。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被註銷河北省執法證件的,應將相應的行政執法信息胸牌交回市法制辦。
行政執法信息胸牌遺失的,應通過定州日報登報掛失,同時持證人應當寫明情況,經本單位法制科室審核,申請市法制辦補發。
第八條 執法人員佩戴行政執法信息胸牌開展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保證行為合法,儀表端莊,舉止文明。
第九條 執法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刑事處罰的以及退休和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本部門的,應將行政執法信息胸牌交回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科室,並上交市法制辦。
第十條 行政執法信息胸牌的使用由各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科室和市法制辦負責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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