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相關部門的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安全生產;負責財務、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各類數據統計。起草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承辦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二)水生態環境管理科。負責實施水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編制水污染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相關部門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的環境保護;負責本市重點區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生態環境統計。
(三)土壤環境管理科。負責實施土壤、固體廢物、振動、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等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重點區域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申報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管理,管理企業的國家環境標誌產品、生態環境保護產品、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農業、林業、交通、水利等自然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審批,並監督項目中的環境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大氣環境管理科。貫徹落實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具體承擔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治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袋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承擔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革和空氣重污染應總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機動車污染防治科。貫徹執行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計畫、技術規範和措施;牽頭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上路機動車排污進行監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社會監督工作。
(六)督察科。負責督察督辦、建議提案辦理;牽頭機關應急管理和重大事項督導、催辦工作。組織相關政策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並開展合法性審查;負責全局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公開制建設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七)生態環境監測科。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綜合管理全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許可權劃定的區域開發項目,建設項目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批等工作;參加組織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業務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應急業務;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進行預測預警;負責市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設;負責環境質量和環境監控平台建設的考核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輻射項目的審查審批;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事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監督管理。負責統一受理、承辦局系統其它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八)總量辦公室。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
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監督管理納入市政府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總量來源核定工作。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
排污權交易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規範交易市場,交易方式,確定交易原則,交易範圍,交易內容和交易價格,審核交易指標,建立交易平台。
現任領導
曹申平:定州市生態環境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