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關於最佳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切實加強綜合監督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省衛生計生委、省編辦《關於最佳化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就最佳化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及省、市關於機構改革的安排部署,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堅持計畫生育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堅持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堅持醫療衛生工作方針,最佳化整合衛生計生資源,強化服務與執法監督,提高工作效能,構建優質高效、民眾滿意的婦幼健康服務和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維護良好的醫療服務、計畫生育和公共衛生秩序,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堅持原有人員身份及經費撥付渠道不變、屬地歸併整合、屬地負責落實的原則,積極推進衛生計生資源最佳化整合,妥善處理好整合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穩步提升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及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水平,做到衛生計生資源整合與業務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2.強化服務。按照“縣市合、鄉增強、村共享”的要求,突出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整合後的公益性質,充實基層服務力量,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為廣大婦女兒童健康提供堅實保障。
3.依法行政。對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職能和人員進行合併,將綜合執法網路向鄉鎮(辦)、村(社區)延伸,進一步完善機制,強化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綜合監督,依法履行維護醫療服務秩序和公共衛生秩序、依法管理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責。
4.提高效能。通過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最佳化整合,職責融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效率提升,確保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同時得到加強。 (三)工作目標
通過有序推進市鄉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資源最佳化整合工作,做到有效對接、平穩過渡,保證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公共服務加強、行政效能提升,促進衛生計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重點班幹部
(一)最佳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新的服務體系
1.市婦幼保健院和市計畫生育服務站資源整合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市婦幼保健院與市計畫生育服務站機構合併,職責整合,成立“定州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保留“定州市婦幼保健院”牌子,不再保留“定州市計畫生育服務站”。
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市婦幼保健院)的主要職責是,為轄區內婦女兒童提供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圍產保健等婦幼保健服務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助產技術服務等,承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優生指導、協助藥具發放、信息諮詢、隨訪服務、生殖保健、人員培訓等任務;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業務管理、項目管理、信息管理、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整合後,原市婦幼保健院和原市計畫生育服務站的財政資金撥付渠道不變,並按照“事隨人走、責隨人走、費隨人走”的原則,對原有人員的人事關係、財政經費實行統一管理,按需定崗,績效考核。原固定資產、財務及債權債務,由市審計局、國資辦、財政局會同衛生計生局進行清產核資,並按規定程式予以整合。
2.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職能整合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對鄉鎮(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職能整合,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掛“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牌子,接受市衛生計生局管理,接受鄉鎮(辦)政府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辦)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仍由鄉鎮(辦)政府負責,鄉鎮(辦)衛生計生辦繼續履行原有職責,加強計畫生育管理職能。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本轄區圍產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等婦幼保健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等任務;承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宣傳教育、藥具發放、隨訪服務等相關任務;落實婦幼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配合承擔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等任務;負責對村級衛生計生服務人員提供業務培訓指導。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指導下,做好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採集相關信息,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相關服務。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原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人員整合到鄉鎮(辦)衛生計生辦,人員編制事項不變、身份性質不變、資金撥付渠道不變。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全部納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統一管理使用。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機構性質不變,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院長(主任)同時擔任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站長,副院長(副主任)同時擔任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副站長,增設1名副院長或副主任(副站長)。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工作人員協助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工作,醫療設備等資產由鄉鎮(辦)政府負責清理移交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印章交鄉鎮(辦)政府封存。
3.村級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整合
保留村衛生室和計畫生育服務室,場地資源共享共用;保留村醫、計畫生育村專乾和育齡婦女小組長,鞏固和加強基層工作網路;計畫生育村專乾、育齡婦女小組長和村醫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計畫生育政策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組織動員、優惠政策落實、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作為考核村醫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時要充分徵求村“兩委會”意見。鄉鎮(辦)衛生計生辦、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村級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二)最佳化整合衛生監督和計畫生育執法資源,建立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將市衛生監督所與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職能合併,組建“定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作為市衛生計生局所屬事業單位,受市衛生計生局委託集中行使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等綜合監督執法職權,不再保留“定州市衛生監督所”。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受衛生計生局委託實施衛生計生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對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及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秩序;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放射診療、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和菌(毒)種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母嬰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和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進行監督,依法打擊“兩非”行為,做好計畫生育違法違紀案件的督查督辦;對派出機構進行管理,對監督協管員進行培訓、業務指導;負責衛生計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執法檢查;完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交辦的食品安全、中醫藥監督等相關工作及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公室負責做好行政區域內的計生管理、服務、監督執法和衛生監督等工作。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衛生計生監督協管工作,接受市衛生計生局綜合監督執法局和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公室業務指導。
村(社區)計生專乾兼任村(社區)衛生計生監督信息員,負責信息收集和報告工作。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原“定州市衛生監督所”和定州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的經費、資產等,由市審計局、國資辦、財政局會同衛生計生局進行清產核資,並按規範程式將人員(含離退休人員)、資金、資產統一整合到“定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9月21日—10月7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精神,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深入宣傳最佳化整合工作的目的意義、範圍內容、工作步驟和有關政策,統一思想,正確引導,形成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做到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
(二)調查摸底階段(10月8日—10月23日)。市衛生計生局牽頭,會同市編辦、人社局對市婦幼保健院、市衛生監督所、市計畫生育服務站、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等最佳化整合的單位開展調查摸底,重點摸清機構性質、編制、職能、人員、思想動態等情況,研究制定“三定”方案。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審計局、國資辦、衛生計生局對最佳化整合單位的房屋、設備、車輛等固定資產和財務、債權債務等,開展清產核資,進行清理清查、登記鎖定,並依法依規整合移交到位。
(三)組織實施階段(10月24日—11月7日)。市、鄉、村三級衛生計生資源最佳化整合工作同步實施, 11月7日前將市婦幼保健院與市計畫生育服務站、市衛生監督所與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機構、職能、人員最佳化整合到位、單位掛牌到位、合署辦公到位、統一管理到位、職責履行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市政府成立定州市最佳化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編辦、財政局、審計局、人社局、衛生計生局、國資辦、各鄉鎮(辦)政府為成員,協同配合,積極推進最佳化整合工作。
(二)嚴肅紀律,穩步推進。嚴格遵守有關政治紀律、人事紀律、財經紀律,確保涉及改革單位隊伍穩定,工作有序。嚴禁突擊發錢發物,嚴防資產流失。市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對因違反政策、失職瀆職、監督缺位等原因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阻礙改革工作政策開展的要嚴格問責,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及省、市關於機構改革的安排部署,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堅持計畫生育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堅持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堅持醫療衛生工作方針,最佳化整合衛生計生資源,強化服務與執法監督,提高工作效能,構建優質高效、民眾滿意的婦幼健康服務和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維護良好的醫療服務、計畫生育和公共衛生秩序,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堅持原有人員身份及經費撥付渠道不變、屬地歸併整合、屬地負責落實的原則,積極推進衛生計生資源最佳化整合,妥善處理好整合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穩步提升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及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水平,做到衛生計生資源整合與業務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2.強化服務。按照“縣市合、鄉增強、村共享”的要求,突出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整合後的公益性質,充實基層服務力量,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為廣大婦女兒童健康提供堅實保障。
3.依法行政。對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職能和人員進行合併,將綜合執法網路向鄉鎮(辦)、村(社區)延伸,進一步完善機制,強化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綜合監督,依法履行維護醫療服務秩序和公共衛生秩序、依法管理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責。
4.提高效能。通過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最佳化整合,職責融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效率提升,確保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同時得到加強。 (三)工作目標
通過有序推進市鄉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資源最佳化整合工作,做到有效對接、平穩過渡,保證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公共服務加強、行政效能提升,促進衛生計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重點班幹部
(一)最佳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新的服務體系
1.市婦幼保健院和市計畫生育服務站資源整合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市婦幼保健院與市計畫生育服務站機構合併,職責整合,成立“定州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保留“定州市婦幼保健院”牌子,不再保留“定州市計畫生育服務站”。
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市婦幼保健院)的主要職責是,為轄區內婦女兒童提供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圍產保健等婦幼保健服務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助產技術服務等,承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優生指導、協助藥具發放、信息諮詢、隨訪服務、生殖保健、人員培訓等任務;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業務管理、項目管理、信息管理、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整合後,原市婦幼保健院和原市計畫生育服務站的財政資金撥付渠道不變,並按照“事隨人走、責隨人走、費隨人走”的原則,對原有人員的人事關係、財政經費實行統一管理,按需定崗,績效考核。原固定資產、財務及債權債務,由市審計局、國資辦、財政局會同衛生計生局進行清產核資,並按規定程式予以整合。
2.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職能整合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對鄉鎮(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職能整合,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掛“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牌子,接受市衛生計生局管理,接受鄉鎮(辦)政府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辦)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仍由鄉鎮(辦)政府負責,鄉鎮(辦)衛生計生辦繼續履行原有職責,加強計畫生育管理職能。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本轄區圍產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等婦幼保健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等任務;承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宣傳教育、藥具發放、隨訪服務等相關任務;落實婦幼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配合承擔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等任務;負責對村級衛生計生服務人員提供業務培訓指導。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指導下,做好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採集相關信息,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相關服務。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原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人員整合到鄉鎮(辦)衛生計生辦,人員編制事項不變、身份性質不變、資金撥付渠道不變。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全部納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統一管理使用。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機構性質不變,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院長(主任)同時擔任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站長,副院長(副主任)同時擔任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副站長,增設1名副院長或副主任(副站長)。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工作人員協助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工作,醫療設備等資產由鄉鎮(辦)政府負責清理移交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站),印章交鄉鎮(辦)政府封存。
3.村級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整合
保留村衛生室和計畫生育服務室,場地資源共享共用;保留村醫、計畫生育村專乾和育齡婦女小組長,鞏固和加強基層工作網路;計畫生育村專乾、育齡婦女小組長和村醫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計畫生育政策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組織動員、優惠政策落實、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作為考核村醫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時要充分徵求村“兩委會”意見。鄉鎮(辦)衛生計生辦、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村級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服務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二)最佳化整合衛生監督和計畫生育執法資源,建立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
1.機構設定及職能
將市衛生監督所與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職能合併,組建“定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作為市衛生計生局所屬事業單位,受市衛生計生局委託集中行使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等綜合監督執法職權,不再保留“定州市衛生監督所”。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受衛生計生局委託實施衛生計生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對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及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秩序;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放射診療、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和菌(毒)種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母嬰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和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進行監督,依法打擊“兩非”行為,做好計畫生育違法違紀案件的督查督辦;對派出機構進行管理,對監督協管員進行培訓、業務指導;負責衛生計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執法檢查;完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交辦的食品安全、中醫藥監督等相關工作及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公室負責做好行政區域內的計生管理、服務、監督執法和衛生監督等工作。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衛生計生監督協管工作,接受市衛生計生局綜合監督執法局和鄉鎮(辦)衛生計生辦公室業務指導。
村(社區)計生專乾兼任村(社區)衛生計生監督信息員,負責信息收集和報告工作。
2.人員、經費及資產整合
原“定州市衛生監督所”和定州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的經費、資產等,由市審計局、國資辦、財政局會同衛生計生局進行清產核資,並按規範程式將人員(含離退休人員)、資金、資產統一整合到“定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綜合監督執法局”。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9月21日—10月7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精神,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深入宣傳最佳化整合工作的目的意義、範圍內容、工作步驟和有關政策,統一思想,正確引導,形成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做到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
(二)調查摸底階段(10月8日—10月23日)。市衛生計生局牽頭,會同市編辦、人社局對市婦幼保健院、市衛生監督所、市計畫生育服務站、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等最佳化整合的單位開展調查摸底,重點摸清機構性質、編制、職能、人員、思想動態等情況,研究制定“三定”方案。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審計局、國資辦、衛生計生局對最佳化整合單位的房屋、設備、車輛等固定資產和財務、債權債務等,開展清產核資,進行清理清查、登記鎖定,並依法依規整合移交到位。
(三)組織實施階段(10月24日—11月7日)。市、鄉、村三級衛生計生資源最佳化整合工作同步實施, 11月7日前將市婦幼保健院與市計畫生育服務站、市衛生監督所與市計畫生育執法人員、鄉鎮(辦)計畫生育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機構、職能、人員最佳化整合到位、單位掛牌到位、合署辦公到位、統一管理到位、職責履行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市政府成立定州市最佳化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編辦、財政局、審計局、人社局、衛生計生局、國資辦、各鄉鎮(辦)政府為成員,協同配合,積極推進最佳化整合工作。
(二)嚴肅紀律,穩步推進。嚴格遵守有關政治紀律、人事紀律、財經紀律,確保涉及改革單位隊伍穩定,工作有序。嚴禁突擊發錢發物,嚴防資產流失。市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對因違反政策、失職瀆職、監督缺位等原因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阻礙改革工作政策開展的要嚴格問責,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