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三農”、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
(二)研究制訂全縣農業、農村、水務工作發展規劃(計畫)、機制制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推進農業、農村、水務改革,研究提出全縣落實鄉村振興和海南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建設有關“三農”、水務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全縣涉農、涉水相關政策制訂。監督管理農業綜合執法。
(三)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建設。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參與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落實糧食生產安全相關責任,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相關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五)制定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建設熱帶現代農業基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創新創業工作。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協調組織開展本縣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的推廣套用、安全監理等工作
(七)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負責牽頭組織農業標準化工作。
(八)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開發利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生態循環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創建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二)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本縣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承擔農業投資項目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務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海島型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編制水務發展規劃、中小河流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
(十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水資源保護相關規劃。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水文水資源調查、預警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八)按許可權組織審查、審批水務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十九)指導全縣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牽頭負責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指導、監督縣內江河、湖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道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庫工程管理工作,對水庫蓄水、調洪,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十)指導農村水利和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縣級節約用水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二)指導城鄉水務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城鄉供水節水、排水防澇、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城鄉供水價格核定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計畫用水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用水定額及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行業管理費。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和審批;指導、監督、檢查全縣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管、水壓)、供水設施的合理維護工作,保障飲水安全。
(二十三)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城鄉供排水行業的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協調水事糾紛,開展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六)牽頭開展農業、水務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辦具體的農業、水務的交流合作事務和項目。
(二十七)加強對下屬事業服務機構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十八)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二十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農業綜合開發、水資源、漁業、農業機械等方面的行政職能。
(三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定安縣農業農村局內設7個股室:
(一)縣委農辦秘書室(綜合辦公室)
(二)農村改革與合作經濟管理室
(三)農村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室
(四)農業科技套用與農產品質量監管室
(五)種植與養殖業管理室
(六)水利建設管理室
(七)水務建設管理室(河長制辦公室)
現任領導
王獻深:定安縣農業農村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