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2、加強休閒農業發展的規劃和指戒燥煉導,促進農民增收。
3、加強特色農產品加工業的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潤犁鑽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慨鴉估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本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配合縣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全縣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的許可經營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全縣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全縣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組織本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實施有關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的發展。
(十一)組織開展本縣農業貿易,促進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轎協炒船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管理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全樂,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道邀探交辦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內設辦公室、生產股、農村經營管理股、鄉鎮企業股(農產品加工股、休閒農業股)、鑽故笑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股共5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安全和後勤管理工作;承擔信息發布工作;牽頭組織政務公開工作;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的調研;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協調綜合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擬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局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及黨群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及黨群工作。
(二)生產股。
負責全縣農業產業生產指導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全縣農業資源調查、保護和管理,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的相關工作;開展農業新、優、高技術或品種引進、實驗和推廣工作;預測、發布和上報農情信息;組織實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引導與指導全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全縣農民技能技術培訓工作。分析市場動態、對市場需求、銷售情況進行科學預測,收集、發布農產品市場信息,指導全縣農產品經濟信息服務;負責全縣農產品運銷工作。(三)農村經營管理股。
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與監督全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鄉村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農業部農村社會經濟固定觀察點和農民負擔監測點的工作;指導實施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的審核工作;貫徹耕地保護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四)鄉鎮企業股(農產品加工股、休閒農業股)。
負責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農業發展規劃、協調、監督與管理工作;擬定全縣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引導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布局及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經營管理;負責協調指導農產品加工園區的發展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農資市場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管理,穩定全縣農資市場秩序;依法開展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的許可經營及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農產品檢測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農業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縣農技中心(熱作中心)及其下屬的縣農業技術諮詢服務站、縣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站和縣農產品安全監測站劃歸縣農業局管理。
(二)縣農業局履行的農機安全監理具體行政執法職責,由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站承擔。
(三)縣農業局履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行政執法職責,由縣農產品安全監測站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一)組織開展本縣農業貿易,促進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管理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內設辦公室、生產股、農村經營管理股、鄉鎮企業股(農產品加工股、休閒農業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股共5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安全和後勤管理工作;承擔信息發布工作;牽頭組織政務公開工作;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的調研;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協調綜合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擬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局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及黨群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及黨群工作。
(二)生產股。
負責全縣農業產業生產指導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全縣農業資源調查、保護和管理,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的相關工作;開展農業新、優、高技術或品種引進、實驗和推廣工作;預測、發布和上報農情信息;組織實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引導與指導全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全縣農民技能技術培訓工作。分析市場動態、對市場需求、銷售情況進行科學預測,收集、發布農產品市場信息,指導全縣農產品經濟信息服務;負責全縣農產品運銷工作。(三)農村經營管理股。
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與監督全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鄉村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農業部農村社會經濟固定觀察點和農民負擔監測點的工作;指導實施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的審核工作;貫徹耕地保護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四)鄉鎮企業股(農產品加工股、休閒農業股)。
負責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農業發展規劃、協調、監督與管理工作;擬定全縣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引導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布局及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經營管理;負責協調指導農產品加工園區的發展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農資市場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管理,穩定全縣農資市場秩序;依法開展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的許可經營及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農產品檢測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農業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縣農技中心(熱作中心)及其下屬的縣農業技術諮詢服務站、縣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站和縣農產品安全監測站劃歸縣農業局管理。
(二)縣農業局履行的農機安全監理具體行政執法職責,由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站承擔。
(三)縣農業局履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行政執法職責,由縣農產品安全監測站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