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辦租價

官辦租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二十七年(1901),山東官辦各處提解租價,計官辦引票地二十三州縣提銀35 049兩;同年裁撤北運局,改歸官辦引地九縣,提銀19 631兩,總計提銀54 680兩。三十四年滕縣改歸南運局,減去租價銀2 407兩,總計52 274兩。將撥解賠款和兵餉造入撥冊,其餘概歸外銷。宣統元年(1909),將此款不分原系官辦和北運局改歸官辦,統稱官辦鹽務租價,提銀40 016兩撥解賠款、兵餉,稱額內租價;余銀12 258兩用於撫署公費和學堂、醫院等項經費,稱額外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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