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英勇,男,漢族,大學本科,主任麻醉醫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玉林市衛生學校校長。
2023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官英勇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對被告人官英勇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英勇
- 民族:漢族
- 畢業院校:廣西醫科大學
- 職業:醫師
- 職稱:主任醫師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主要成就,人物事件,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6年至1987年,在上海醫科大學中山醫院進修麻醉專業;
1995至1996年,在中山醫科大學一附院ICU進修外科重症監護;
1996年,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麻醉科主任;
1997年,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
1999年,任玉林市中醫院院長;
2003年,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黨委書記。
曾任玉林市醫療救助慈善會理事會會長;玉林市德善健康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玉林市衛生學校校長,廣西醫科大學玉林校區籌建組組長,玉林市醫療集團總經理。
擔任職務
玉林市醫學會會長,廣西麻醉學會副主任委員,廣西醫學會疼痛科學分會委員,第四批、第五批玉林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主要成就
發表論文19篇,有13項科研成果分別獲玉林市科技成果一、二、三等獎。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3年2月24日,據廣西法治日報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廣西醫科大學紀檢監察組、玉林市監察委員會對廣西醫科大學玉林校區、附設玉林衛生學校組織員,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官英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官英勇身為長期在醫療系統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底線失守,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裝修費用由他人支付,大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毫無規矩意識,不執行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家風敗壞,生活腐化;利慾薰心,靠醫吃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醫院基建項目、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等方面大搞權錢交易,夥同親友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親友虛構事實侵吞及挪用慈善資金;濫權妄為,擅自處置國有醫療企業資產,造成損失特別巨大。
官英勇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破壞醫療衛生行業風氣,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官英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3年5月12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玉林市衛生學校原校長官英勇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
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官英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官英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官英勇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玉林市紀委監委機關、玉林市國資系統、玉林市衛健系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代表等170餘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官英勇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對被告人官英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官英勇利用擔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玉林市衛生學校校長、玉林市醫療集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醫院基建項目承攬、醫療器械及藥品採購、支付款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好處費總計5664.99萬元。
2017年4月,時任玉林市醫療救助慈善會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會長的官英勇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將慈善會無法確認來源的348萬元套取出來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
2015年2月至3月,官英勇利用擔任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和慈善會法定代表人兼理事會會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私利,擅自決定挪用80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2017年8月23日,時任玉林市德善健康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官英勇違反公司章程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轉讓該公司的子公司給廣西某有限公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8764.52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官英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官英勇被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社會團體從事公務,利用擔任玉林市醫療救助慈善會會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虛構事實,將單位的財物占有已有,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單位的資金8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官英勇身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範圍違規決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被告人官英勇在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中均是主犯,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退出部分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