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的其中5年的繳獲贓款贓物金額就達到541.9億元。
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一份關於“腐敗資產外逃”的研究報告曾引起不小的震動。報告中引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研資料
披露: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 儘管隨後有機構指出該調研報告引用的有關外逃貪官、金額的數據有誤,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下稱“中紀委”)一位官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8000億元”的金額“絕對不準確”,但這一數據還是引起社會不小的震動。
中國腐敗官員外逃資金的數額有幾種版本: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公布,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的統計資料表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逾700億元;審計署發布的訊息稱,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中國經濟周刊》從最高檢歷年“兩會”上的工作報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據最高檢公開發布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數據顯示,中國這五年共繳獲贓款贓物金額達到541.9億元。
出逃國家
根據林雪標的研究,他們當中,身份級別高、涉案金額大的腐敗官員,大多逃往西方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大利亞等;身份級別相對較低、涉案金額相對較小的腐敗官員,大多就近逃到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等;還有一部分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
由於美國、加拿大、日本,以及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這給跨國追捕造成了現實障礙。而腐敗官員卻因此得以“逍遙法外”。不斷有媒體報導,諸如紐西蘭高檔汽車銷售商將來自中國的“小留學生”列為最高端客戶;美國也爆出了富人區因不明背景的中國家庭遷入而拉動民宅價格上升的訊息。
“中國貪官外逃,在國外某些地方已經成了有一定影響的現象,比如,加拿大甚至有貪官小區,他們住在一起,組織起來,形成合力。”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追緝措施
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及廉政建設措施為海內外所關注。其中一個熱點話題是如何將外逃貪官等犯罪分子緝拿歸案。美國有媒體稱,中國向美方開出的“貪官外逃名單”已超過1000人。儘管美國不時爆出所謂“要幫忙捉拿中國貪官”的訊息,但由於缺乏引渡條約以及複雜而漫長的司法程式,緝拿隱匿在美國的這些貪官面臨重重困難。在過去10年中只有兩人被遣返,而且近來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趨勢。美國一些基層執法官員以及法律界人士對《環球時報》記者稱,中美應通過外交把司法合作落到實處,將外逃貪官繩之以法;同時注意貪腐資金流向國外的新特點,堵死外流贓款的監管漏洞。
加大追捕追贓力度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今年兩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表示,將“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對此,透明國際亞太區項目主任廖燃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中共十八大後加大反腐力度開始,明顯感覺到國內貪官外逃和資金外流加速。加拿大、美國和新加坡等國的大城市的房地產去年都在暴漲,而買家大部分是中國人,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些端倪。
廖燃說,現在中國鼓勵國企走出去投資,雖然大部分可能是真的去國外辦廠,但是仍然有部分是轉移資金。比如有人出口的一批貨物本來價值3000萬,但他只報1000萬就賣出去,2000萬就留在國外,這是常見的洗錢方式。廖燃稱,過去5年,中國外流非法資金達5000億元人民幣,這還是保守估計。
美國一些執法官員和司法界人士對《環球時報》記者說,貪官跑到美國並留下來不難,但是把他弄回去卻不容易。這不一定是美國政府有意刁難中國,主要是要通過美國移民遞解的司法程式,如果中國貪官在美國沒有新的違法活動,很難把他們遣返。
中國政府捉拿逃到美國的貪官有難度,除了欠缺這方面的司法合作外,美國寬鬆的移民政策也是原因之一。鄧洪表示,目前中國貪官獲取移民身份的方式往往是投資移民,貪官首先把自己的親屬以投資移民的方式送到美國,親屬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後,很容易為貪官申請美國綠卡。他說,雖然在申辦投資移民時,規定要說清楚資金來源,但美國查得並不嚴格,有些來源也無法查證;另外,經濟不景氣,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對美國來說很重要,有錢進來,何樂而不為。
國際合作
如何懲治中國外逃貪官不僅是國內關注的話題,也一直是美國關注的焦點。近年來,一些媒體曾不時透露出所謂美國要幫忙捉中國貪官的訊息。美國《世界日報》曾引述加利福尼亞州警方的訊息稱,中美兩國警方在捉拿中國外逃貪官上達成了一些協定:美國警方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逮捕嫌疑犯、凍結其在美銀行賬戶及房產等。
對於有關“美國幫助捉拿中國貪官”的傳聞,美國加州洛杉磯縣警局國際聯絡處警官李明成日前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包括該縣警局在內的美國執法機構,與中國警方和反貪機構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有過合作,聯邦調查局(FBI)在北京也有辦事處,但與中國合作的重點是打擊販毒、走私及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而抓中國貪官這樣的事情,屬於外交及聯邦政府層面的事務,地方警局不能直接插手。他說,即使知道中國的貪官隱匿在洛杉磯,不經過聯邦政府,美國法律是不允許地方警力介入的。
中美從2007年開始就有法務部門之間的合作,其中也曾涉及到遣返在美國中國貪官問題。路透社曾引述美國商務部法律總顧問克里的話稱,中國與美國的法務部門在尋找途徑,以期在遣返逃美貪官或返還非法資產方面有良好的合作。他說,美中之間雖然還沒有簽署引渡協定,但還有其他機制可以追捕在逃人員,如大部分逃犯屬於非法移民,很多人可以根據移民法被遣返、被驅逐出境。克里曾對北京進行過訪問,主要議題就是反腐敗問題。近年來,美國國稅局也出台措施,表示歡迎舉報移民美國的中國貪官隱匿的銀行存款、房產等資產,國稅局為舉報人保密,並給予涉稅金額15%~30%的獎勵。
但對於美國官員此類表態,加州華人律師鄧洪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美國的聯邦法及司法體系,規定了聯邦和地方執法機構各有不同的司法管轄權,所以中國不可能指名道姓要求聯邦或地方執法機構把誰抓回去;中國發出的通緝令也因為中美沒有引渡條約,美國的執法機構不會幫助執行。
加州律師申春平對《環球時報》記者說,他在辦案及日常生活中,接觸到一些擁有美國合法身份的中國官員。這些有著雙重身份的人明顯有經濟問題,但由於中美之間尚沒有刑事引渡條約和司法互助協定,即使中國政府發出通緝令,美國也會不理。就在最近,一家國有公司在南方的負責人在國內“集資”了一億多元人民幣跑到洛杉磯。國際刑警組織對此人發出紅色通緝令,中國公安部門和檢察院都有人來到洛杉磯,但就是沒法將此人帶回去。更令人氣憤的是,儘管他被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但仍然通過投資移民拿到綠卡。
中美司法亟需深度合作
2011年起,中美開始討論遣返被中國通緝的貪污犯的合作問題。當年余振東被遣返一案曾被輿論認為是在尚未簽訂引渡條約的背景下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範例。美國聯邦調查局國際執行局局長湯姆斯曾對媒體高調宣稱,任何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國,只要中國法務部門向我們提出調查的要求,而且我們也查證其確實在中國實施了犯罪行為,我們就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
廖燃說,這裡面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雙方的法律體系不同,不能接軌。在美國,法官判案引述有關案例,沒辦法打包處理一類案子。而中美要想簽訂引渡條約的主要障礙是雙方對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認識的分歧。
美國一些執法官員和法律人士則認為,要想有效打擊逃到美國的貪官,中美若一時簽不了刑事引渡條約,可以先從兩國司法檢察機關相互交換資料著手。此外,中國還應善用美國法律,並研究貪官轉移資金的新特點,同時還要有一些鼓勵美方配合的措施。
鄧洪說,一些貪官在中國擁有很多財產,逃到美國後就用中國的這些財產抵押貸款,這樣一方面可以逃避每次向國外匯款不能超過5萬美元的限制,同時其實質也是洗錢。這是最近一兩年,貪官使用的轉移資金的最新手法,一些在中美營業的小銀行會涉及此類業務。
除了要求遣返貪官,中國與美國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還面臨一個很實際的問題:貪官被捉住,對其貪污的錢怎么辦。廖燃說,有學者認為對貪官的贓款,可以適當讓外逃目的國享有部分利益以助遣返貪官,但這種方式根本不可行,“因為人家根本不想給你。即使人可以遣返給你,但錢不能幫你追回來。”他說,對於追討外逃資金,“除了刑事訴訟,中國應同時注重對貪官的民事訴訟。中國刑事判決中可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這一條在國外不管用。而民事判決結果,在國外可能被認可。”他認為,在中國,反貪似乎只是紀委的事,銀行、稅務等部門只是配合一下。實際上,許多漏洞都出在這些部門的監管上。在中國一個人可以開很多賬戶,甚至有好幾個合法身份,因此監管特別難,漏洞太大。
追贓難題
1、資產跨境追回可能會影響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引進外資的穩定、金融機構的信譽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資產所在國(或地區)可能不情願滿足中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同時,腐敗資產跨境追回的啟動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需要足夠的追回經驗,而中國這方面則較為缺乏。”
“資產跨境追回最大的難點,就是‘成本’太高,包括跨國辦案的成本,還有被已開發國家截取的部分。有時成本高到讓人感覺跨境追捕幾乎失去意義了。”李成言分析稱。
2、世界銀行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發布的一組數字表明: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400億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轉移到已開發國家。腐敗分子通過洗錢渠道將巨額資金匯出境外,為自己和家人留後路,逃避懲罰,已經是腐敗犯罪的經典公式。
200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與世界銀行曾共同發起“追回被竊資產倡議”,旨在幫助開發中國家追回被腐敗官員竊取的國家資產。但世界銀行同時也表示,該倡議的成功有賴於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建立的合作夥伴關係。
3、中國在資產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
而腐敗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資產及資產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複雜手段轉移和隱匿犯罪所得並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資產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製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了難題。